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十九号)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