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九号)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