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已公布施行。这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全省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刻专门作出的法规性决定,为全省进一步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各部门和各类防控工作主体要充分认识制定《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决定》融入到疫情防控全过程,以《决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再加工作力度,切实巩固防控成效,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领导
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统一要求,在市委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要根据《决定》明确的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健全完善全市联动、条块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各地、各部门和各类防控工作主体要切实贯彻《决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确保《决定》有效实施,提升疫情防控工作的法治化程度。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的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全民抗疫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疫情防控工作强大合力。
二、进一步推动《决定》落实落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之再严、细之再细,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不懈强化各项防控措施,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方面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强化防控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宣传教育、人员排查、健康监测、集中收治隔离等工作;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认真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个人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各级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推动相关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法治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理、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伤害医护和防疫人员、制售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哄抬疫情防控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以及行政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支持力度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工作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力以赴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大力推动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决定》实施的监督力度,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各类突出违法行为。同时,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下沉到村(社区)基层一线,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五、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引导群众理解、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致全体代表公开信的相关要求,依法履职,在疫情防控中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和专业特长优势,亮身份、当先锋、作表率,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积极宣传、带头落实《决定》,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同心协力构筑起群防群治的人民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