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2016年6月29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2年8月25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由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宣誓方式可采取集体宣誓或单独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集体宣誓可采取集中或分类方式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个别副市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工作机构其他人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不再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七、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副县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和新招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部门自行组织。
八、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九、宪法宣誓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活动,市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十一、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于每年4月1日之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将宪法宣誓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有效落实。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