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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报

来源:咸宁人大 时间:2021-04-30  

目  录

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程………………………………3

咸宁市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4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5

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19

关于《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肖天树20

市人大农村委关于对《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7

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对《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刘  珈29

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对《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刘  珈35

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对《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刘  珈38

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郑华成40

关于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鲁恩旺49

关于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市人民政府55

关于2020年度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66

关于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情况的报告 ………………………………………黄  文73

对市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80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鄢文军81

2020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 …………9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92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决定召开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的议案……………………………………………………………………………9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肖彬同志辞去咸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职务请求的决定………………………………………………………………………………94

…………………………………………………………………………………肖  彬94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田辉玉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95

…………………………………………………………………………………田辉玉96

…………………………………………………………………………………王良海96

…………………………………………………………………………………范伟才97

…………………………………………………………………………………程功武97

…………………………………………………………………………………叶金才98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99

供职发言 ………………………………………………………………………………白新民100

关于白新民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102

蒋星华同志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104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108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议程

20201230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二、表决《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审议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书面);

六、审议2020年度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情况综合分析报告(书面);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长江流域保护区禁渔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九、满意度测评2020年度常委会审议意见所涉及的承办单位;

十、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

十一、审议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事项;

十二、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十三、其他。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123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4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101日起施行。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422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

202012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42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陆水流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陆水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陆水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嘉鱼县境内陆水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保护范围由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陆水流域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陆水流域保护工作,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流域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陆水流域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陆水流域保护相关工作,可以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河道和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畜禽、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查处违法水产养殖、捕捞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湿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的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以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陆水流域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陆水流域的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管理单位依据职权做好管理范围内陆水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流域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陆水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陆水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陆水流域保护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陆水流域保护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水流域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陆水流域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编制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明确流域功能定位,综合提出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的目标和任务,确定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总体方案和实施程序,制定流域综合管理保障措施。

第十条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水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区域综合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贯彻实施,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流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经公布实施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重新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陆水流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陆水流域禁止新建纳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陆水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陆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县(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陆水干流及其支流的生态流量,核定陆水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证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陆水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时段,自动监测生态流量下泄情况,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并会同陆水试验枢纽管理机构,编制陆水流域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实施。

陆水流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水生态灾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水库运行故障等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陆水流域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陆水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陆水流域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陆水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九条 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陆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陆水流域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禁止在陆水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采砂行为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撤离采砂船(机具)、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陆水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制(洗)砂;其他区域从事制(洗)砂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划定陆水流域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陆水流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科学核定水体纳污能力,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执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流域县(市)交界处、主要支流入河口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确定监测断面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定期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流域保护工作和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禁止未经依法批准在陆水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和监督检查,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对违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违法排污企业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化肥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化肥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引导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禁止在陆水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陆水流域禁止使用的农药目录。

第二十八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陆水流域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活动。

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第二十九条陆水流域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水流域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数量,确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废弃物污染环境。

除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外,其他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

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者填埋。

第三十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未纳入城乡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陆水流域从事餐饮、娱乐、住宿、洗浴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不得将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污物直接排入水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陆水水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从事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

陆水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

第三十一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陆水流域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十二条陆水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应当及时打捞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陆水流域的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理,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陆水流域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水源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五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陆水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三十六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水水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行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在陆水流域河道和水库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隔离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陆水流域天然林应保尽保,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并实行严格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等活动和其他破坏行为。

第三十八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三十九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陆水流域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因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陆水流域河道整治应当注重防洪安全、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的改善和维护,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障水域面积。

第四十一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指导和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和洄游通道等措施,保障鱼类洄游畅通。

禁止在陆水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陆水流域保护遵循属地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陆水流域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流域县(市)人民政府、陆水试验枢纽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陆水试验枢纽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陆水流域保护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陆水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十四条陆水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陆水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第四十五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陆水流域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预警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陆水流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市、流域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公开陆水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文水资源等监测和预警信息。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陆水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陆水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陆水流域保护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制(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制(洗)砂机具及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和所制(洗)砂石;违法制(洗)砂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从事制(洗)砂活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陆水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陆水水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在陆水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陆水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陆水流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陆水干流是指陆水自发源地通城县幕阜山北麓至嘉鱼县陆溪镇洪庙注入长江的河段;

(二)陆水主要支流是指集水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

(三)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10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1910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王远鹤

20191018

关于《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1030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肖天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王远鹤市长委托,我代表市政府就《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的客观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保护、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陆水是长江的一级支流,是长江中上游重要的水源区、生态屏障区。制定《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是贯彻中央战略决策,加快绿色发展变革的具体行动,也是咸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回应群众诉求,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

随着陆水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护与开发的矛盾越来越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不断加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呈恶化趋势,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退化严重,水生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陆水流域的保护已成为全市人民广泛关注的焦点,流域人民群众保护陆水的诉求十分强烈。故制定《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是回应群众诉求,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总结流域治理经验,巩固治理成果的根本之策

近年来,我市在陆水流域治理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了《陆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陆水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陆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河湖库长制的沟通协调、督察督导、考核问责、公众参与、舆论引导等机制。为了巩固综合治理成效,有必要将改革创新的经验和成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提升。同时,流域保护工作尚存在诸多挑战,目前的综合治理措施只能治标、难以治本,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职责、强化法律责任,破解目前流域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制度障碍。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推进会,确定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立法起草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操作步骤。

市水利和湖泊局积极开展立法前期各项工作,一是精心组织省内外学习考察。3月份和7月份,市水利和湖泊局先后两次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专程赴贵州省遵义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襄阳市、丹江口市考察学习流域保护立法工作;二是扎实开展流域实地调研。2月份和7月份,市水利和湖泊局一方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通城、崇阳、赤壁、嘉鱼四地水利、环境部门共同对辖区陆水流域保护情况进行调研;另一方面安排立法起草课题组开展两次实地调研,考察走访了位于通城、崇阳、赤壁、嘉鱼的13个调研点;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市水利和湖泊局分别在5月份、7月份、8月份先后三次召开立法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四是吸收专业团队提升立法能力。市水利和湖泊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为《条例(草案)》起草服务中标商,由其负责《条例(草案)》起草、论证、修订等工作。

20199月,经专家论证和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集体研究,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在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市水利和湖泊局网站同步全文发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部门研讨和专家论证。市司法局会同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订。201910月,《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会上提出处理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权责关系、厘清权责边界,明晰监督管理体系;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照上述要求再次征求流域各县(市)政府意见和作了部分修改,形成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

三、《条例(草案)》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特点

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问题导向。本着精确、精准立法的理念,对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应条款;二是彰显地方特色。《条例(草案)》结合咸宁市的实际情况,对咸宁市治理陆水流域过程中的有益经验予以吸收;三是凸显流域综合立法的特色,流域保护与管理包括水污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功能等多方面内容,《条例(草案)》力求综合性、全面性地为陆水流域保护提供法制支撑。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66条,以总则为指引。以政府监督管理为基础,以流域规划区划为抓手,有机整合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夯实法律责任,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8条。明确了该条例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和陆水流域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有关县(市)政府在流域保护工作中的原则性职责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并以专门条款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流域保护工作,此外还对信息公开、行政奖励机制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为监督与管理,共11条。明确陆水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陆水流域监督管理实行“四个统一”,列举了各主管部门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并重点规定了河(湖)长制、协商会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生态保护补偿、应急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为陆水流域的规划和区划,共6条。明确了流域规划应符合“三线一单”的总体要求,并对流域空间管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专项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变更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为水污染防治,共18条。主要是从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生活污水与垃圾污染、水库污染及其他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相关制度设计及管控措施要求。

第五章为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共10条。该章首先对陆水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作出一般性规定,即“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农业、工业用水,并兼顾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的需要。”提出陆水流域实行用水总量以及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流域内水量调度。对诸如岸线开发、河道采砂、工程项目建设、旅游经营等各种具体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合理规制。

第六章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共6条。首先提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着眼于“整体性、系统性、完整性”的视角,且应坚持“保护与修复相结合、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在这一原则性要求之下,又对水土流失治理、河道整治保护、湿地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6条。明确“法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保留规定。对流域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且建立了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并将可能影响资源保护和利用、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禁止的行为,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重点。

第八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日期。

四、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原则

《条例(草案)》的条款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上位法律和有关政策范围内。根据陆水流域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应该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统筹规划、系统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关于流域适用范围

陆水河是我市境内长江中游南岸的一条一级支流,也是湖北省注入长江的第四大支流,流域范围涉及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嘉鱼县,全长 192 公里,流域面积 3947 平方公里。本条例结合陆水流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环境保护实际情况,规定本法在流域上的适用范围为“陆水干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三)关于流域保护责任体系

1、明确了政府职责。《条例(草案)》首先在总则对政府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陆水流域保护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落实财政保障。

2、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条例(草案)》在第二章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流域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列举。

3、明确了其他部门诸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域保护和管理工作。

4、明确了村(居)委会应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流域保护工作。

5、规定了河(湖)长制、协商会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等机制,有利于加强区域和部门协作,使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切实提升保护实效。

(四)关于流域规划与区划

陆水流域的规划和区划是整个流域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不得任意变更。《条例(草案)》将流域规划分为关于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管理的综合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而水功能区划则从资源的角度将水域划分为不同用途的水功能区,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了依据。

(五)关于水污染防治

尽管近年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但陆水流域环境治理的压力依然不小,特别是水污染防治的问题。针对这个实际,《条例(草案)》将水污染防治作为规范的重点,单独设章。一方面,条例贯彻上位法的精神与内容,对传统的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生活污水与垃圾污染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在此基础上,又结合陆水流域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比如拟定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确保陆水入长江水质符合流域交界断面水质标准;此外还对陆水、青山等水库污染防治予以了突出。

(六)其他

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是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在陆水流域范围内的开发行为,实现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同时,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条例(草案)》规定了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量调度预案。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加强岸线保护,对旅游经营、采砂、工程建设等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严格管理。

水生态功能也是流域的重要功能之一,因此在条例中予以了适当体现。陆水流域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应当注重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持生物多样性,注重对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加强水土流失治理与河道整治,并要求建立一定区域的生态隔离带。这样才能从水质、水面、到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管理,确保生态保护落到实处。

以上说明,连同《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一并提交,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

审  议  意  见

2019102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市人大农村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为条例起草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形成后,对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们一致认为,在习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生态大保护背景下,制定《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对我市加快建成全省特色产业转型发展增长极,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草案)》符合咸宁实际情况,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市人大农村委还形成了以下审议意见:

一、《条例(草案)》要进一步明确陆水流域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该由陆水干流扩展到一级支流,同时界定水域和陆域的保护界限,保护主体应该由水资源保护扩大到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

二、《条例(草案)》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陆水流域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主管部门,水务、环保、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责任分工要明确和细化。

三、《条例(草案)》要进一步明确陆水流域保护的经费保障。要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陆水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经费预算,用于陆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

四、《条例(草案)》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要立足于解决本地区实际问题,根据“立得住、行得通、好执行、真管用”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条例(草案)》要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在条例草案的条款设计上,要注重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要着力把陆水流域保护最基本最主要的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不求面面俱到,“不做上位法的缩小版”。

六、《条例(草案)》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奖励、补偿与处罚的相关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827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1030,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陆水是长江的一级支流,是长江中上游重要的水源区和生态屏障。随着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显突出,河流的生态功能退化,水生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为了贯彻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决策,保障流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咸宁绿色发展,制定《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常委会一审后,经主任会议同意,草案的审议时间作相应调整。自20205月开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工委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咸宁日报》、咸宁新闻网、咸宁人大信息网、咸宁发布等新闻媒体全文公布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函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法制委员会全体成员、立法顾问,定向征求意见。二是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委托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嘉鱼县人大常委会,就陆水流域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法工委;组织赴赤壁市开展调研座谈,就草案重点内容听取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管理局、陆水湖风景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专题研讨论证。专门组织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条例草案修改研讨会,对草案修改稿的重要制度设计和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二审稿。81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统一审议。8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主任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

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提出草案的修改思路:一是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决策,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河流湖泊保护的新政策、新举措和新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总结本地成熟做法,解决现实中陆水流域保护的重点突出问题,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合理设定法规制度和措施,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二、关于草案的章节名称及结构

有的委员提出,“流域空间管控与规划”章名与内容不完全匹配,建议改为“流域规划”更准确;有的委员提出,“水资源利用与开发”一章主要规定的是水量分配、调度,以及河道岸线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章名改为“水资源管理”较合适;有的专家提出,“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修复”同属生态环境保护范畴,这两章前后放置更符合逻辑;还有的委员提出,“监督管理”一章规定的是各类保障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议放在法律责任之前更合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将“流域空间管控与规划”章名修改为“流域规划”;二是将“水资源利用与开发”章名修改为“水资源管理”,同时将其放在“水污染防治”一章之前;三是将“监督管理”一章放在法律责任之前。调整后的章节顺序依次为总则、流域规划、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关于总则

有的委员提出,关于陆水流域的保护原则,建议增加绿色发展、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等原则;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市、县、乡三级政府职责不够明确,且第二章“监督管理”中有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逻辑不够清晰;还有的专家提出,公益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建议地方性法规不作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陆水流域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二是重新梳理市、县、乡三级政府,村(居)委会以及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职责,将其内容放在总则进行规定,同时规定陆水流域的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管理单位依据职权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三是删除公益诉讼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流域规划

有的委员提出,建议按照相关上位法规定增加区域规划等相关内容;有的专家提出,根据流域管理要求,编制流域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的委员提出,陆水流域可持续发展应该注重规划引领,统筹优化产业布局;还有的部门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水功能区与水环境功能区划将进行整合,建议条例对相关内容作原则性规定,并将其放在水污染防治一章更为合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陆水流域保护规划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对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作相应规定;二是增加编制陆水流域保护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情况评估等规定;三是增加制定陆水流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利用陆水资源发展旅游业等相关规定;四是删除关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拟定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域相关规。(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水资源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的规定和水法的规定有冲突,建议保持一致;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应对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建议增加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等规定;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增加保障河流生态流量的内容;有的地方提出,陆水流域河道洗砂现象严重,不仅污染水体,还淤积河道,影响行洪,建议禁止洗砂并作出处罚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对河道岸线保护作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根据水法的相关规定,对制定陆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重新规定;二是增加陆水流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相关内容;三是增加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等规定;四是增加临时占用陆水流域河道岸线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等相关规定;五是重点列举陆水流域河道岸线管理范围内八类禁止行为,包括禁止非法采砂、洗砂等。(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水污染防治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水污染防治一章的规定,很多是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建议不作重复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为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建议落实中央部委有关要求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有的部门提出,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详细规定,建议条例对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行为进行规范;有的专家提出,河道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会影响河道行洪,造成水质下降,建议对此类问题作相关规定;还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为了维护水体安全,建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一次性塑料制品、含磷洗涤用品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增加陆水流域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规定;二是增加陆水流域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三是增加规定陆水流域河道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应当及时打捞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重点列举陆水流域的九类禁止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等;五是删除关于产业转型升级、水产养殖污染、船舶污染、黑臭水体治理、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其他章节和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七、关于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有的委员提出,湿地作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条例应当对湿地保护与修复做相应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建议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作相应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征用陆水流域的湿地;经批准确需占用、征用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湿地资源的损失;二是增加陆水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相关规定;三是将河道保洁、禁止捕杀野生动植物、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等内容放在其他章节进行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

八、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为了统筹兼顾上下游行政区域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实现有效保护,陆水流域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有的地方提出,为了进一步理顺流域管理体制,建议由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的专家提出,陆水流域除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外,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建立预警应急联动机制;还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在考核评价制度中增加约谈和通报批评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陆水流域保护遵循属地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二是规定市政府建立陆水流域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陆水流域保护的重大问题;三是对市、流域县(市)政府建立健全陆水流域保护预警应急联动机制作出相关规定;四是规定陆水流域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政府对考核不达村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通报批评。(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应当与禁止行为相对应;有的委员提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建议不作重复规定;有地方提出,为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照禁止性行为规范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规定法律责任;三是对陆水流域洗砂,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丢弃到公共区域等五类行为,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和咸宁实际,合理设定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草案二审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多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1029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21,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内容更加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再作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咸宁人大信息网、咸宁发布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法委会组成人员、立法联系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此外,专门组织立法专家、顾问、市直有关单位召开条例修改研讨会,对一些重点问题再次研究论证。921日,将草案二审修改稿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草案二审稿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三审稿。1013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流域综合规划是陆水流域保护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建议明确其具体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明确流域功能定位,综合提出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流域综合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生态流量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充实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科学核定陆水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流量。(草案三审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有的部门提出,根据省水利厅的相关文件要求,陆水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编制陆水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作规定。

四、有的专家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定会给大范围开发建设留下漏洞,建议加以限制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相关活动;二是规定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关于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滩地,擅自征用、占用湿地,以及工业集聚区集中排污问题,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建议不作重复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共列举了17项禁止行为,有些是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建议不作重复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删除关于擅自占用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无证排污和违法排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等车辆、容器和包装物等禁止行为;二是将其他禁止行为融入相关条款进行表述。

七、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违法洗砂在陆水流域很常见,既破坏生态环境又影响河道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应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外的洗砂行为都要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区域内禁止洗砂;其他区域从事洗砂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二是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区域内的洗砂行为,依据违法所洗砂石货值金额设定了相应的罚款;其他区域的违法洗砂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五第、第五十四条)

八、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增加关于陆水流域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的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对陆水流域天然林应保尽保,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并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等活动和其他破坏行为。(草案三审稿第四十条)

九、有的专家提出,按照国家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流域保护更多体现在生态环境的保护,条例应当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陆水流域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牵头落实联合执法制度。(草案三审稿第四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有关内容及文字表述等作了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相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特此说明。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1230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30,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对《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内容更加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再作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修改完善。11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专题会议,对草案三审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并针对陆水流域洗砂问题再次征求市、流域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中旬,专门委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组织开展条例立法中论证评估工作,并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就有关事项征求意见。12月中旬,将草案三审修改稿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三审修改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建议表决稿。12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建议表决稿进行统一审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区分市、流域县(市)政府在流域保护工作中的责任;还有的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陆水流域保护工作,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二是重点规定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流域保护职责。(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对陆水流域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范围进行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标准,同时规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已明确由流域县(市)政府组织划定,禁止制(洗)砂活动在该范围内即可规范,无需再规定外延200米区域;有的专家和部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区域的制(洗)砂活动,如果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现了达标排放,可以不予禁止。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四、有的部门提出,关于增殖放流,最新出台的《长江保护法》有新的规定,建议保持一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禁止在陆水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二是对其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调整。(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三审稿中的其他有关内容及文字表述等作了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相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特此说明。

关于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01230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郑华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8月下旬,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落实部门整改主体责任,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具体批示,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安排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整改工作。10月,市政府组织召开了整改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夯实责任落实措施,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强化制度建设。

一、审计整改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一)有序组织,强化整改督办力度。市审计局按市政府要求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审计整改分工方案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并组织全局审计人员,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的原则,按项逐条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严肃对待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狠抓落实,压实审计整改责任。各部门单位围绕“治已病、防未病”工作目标,落实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扎实推进整改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跟踪检查,并以审计整改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多点发力,审计整改见成效。截至11月底,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共整改10.50亿元,占应整改问题金额的97.89%,其中:上缴财政0.22亿元,促进资金拨付、结转使用0.17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0.09亿元,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予以规范9.74亿元,抵扣调减资金等0.26亿元。建立完善管理制度13项。

二、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一)预算分配管理方面。对预算安排与存量资金盘活统筹衔接不够的问题,市财政局已督促部门加快项目执行进度,8个常年性项目中有3个项目已经全部执行完毕,4个项目预计年内执行完毕,1个项目结余资金已全部收回;2个基建项目累计使用账户资金1373.66万元;4个结转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未处理的项目中,有2个项目已使用资金27.92万元,剩余项目结余资金53.75万元已全部清理收回。对部分预算批复下达不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已将违反规定批复支出预算指标69.26万元全部收回,并在2020年严格按照预算调整方案及时调整指标,督促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项目,减少项目调剂事项。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不完善的问题,市财政局已明确要求局业务科室、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速度,并督促项目单位提高执行进度。17项未录入指标的专项资金已拨付1280.53万元,剩余5项资金63.2万元将收回财政作为财力统筹使用,5项资金625.72万元将继续用于相关项目。

(二)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方面。2019年社保基金决算和2020年基金预算编报工作事项已完成,市财政局将在编制2020年社保基金决算时,在编制说明中如实反映老机保相关数据,全面反映社保基金情况。

(三)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市财政局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和印发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实操手册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督促部门单位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市财政局严格做好绩效审核工作,对绩效目标指标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质量等进行严格审核,对重点项目组织重点评价;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形成《咸宁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等系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切实保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

(一)预算编制方面。市财政局对2019年度涉及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的有关结转结余资金进行了清理,已依规收回相关单位结余资金2563.75万元,其余资金结转至2020年继续使用。相关部门将在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时充分考虑年度预算需求和项目执行情况,做好事前调研和测算,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完整、合规;同时通过加强学习和完善制度,加大预算编制与工作事项结合力度,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二)部门预算收支管理方面。对应缴未缴财政收入的问题,相关单位已将应缴未缴财政资金735.62万元上缴财政,有关闲置账户正在核销中。对“吃空饷”的问题,部分单位已将违规使用资金2.56万元退回财政,其余资金待相关单位有资金结余后退回,同时已与市财政局协商改进以后年度预算下达方式,确保预算精准。对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问题,相关单位加强预算支出管理,进一步强化执行约束。对未按合同付款的问题,相关单位已通知有关企业将设备安装到位,目前设备已正式使用。对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的问题,部分单位已将违规购买保险资金13.53万元收回并上缴财政,同时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剩余资金1.01万元待相关单位收齐后一并退回。对预算支出审核不严的问题,相关单位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支出审核,并补齐了有关资料。对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相关单位已退还原资金渠道3.2万元,相关人员已作出书面检讨。对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其他账户拨款的问题,市财政局进一步严格账户开立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单位规范账户管理,对项目完工的账户依规撤销。

(三)部门项目绩效管理方面。市财政局出台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并加强对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部门单位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指导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通过进一步强化预算和绩效意识,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及实际,将在以后年度科学合理预测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工作计划的预见性和准确性,合理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对绩效目标无法完全落实的情况及时进行预算调整,同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并发挥实效。相关单位在资金支付环节也将进一步严格审核手续,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对2019年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进行了清理,已依规收回相关单位结余资金581.82万元,其余资金结转至2020年继续使用。

(四)内部管理方面。对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相关单位已通过调整有关会计科目等方式进行整改。对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的问题,部分单位已通过调整会计科目、归还原渠道资金等方式完成往来款项清理,其余单位往来款项待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后,报请市财政局核销。对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相关单位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到“应采尽采”。对国库支付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信息填写不规范的问题,相关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业务操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资产登记不完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相关单位通过补登固定资产账目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其余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正在整改中。

四、重点民生资金和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情况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审计整改情况。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对定点医院违规收费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对涉及违规收费的定点医院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采取扣减医保基金额度、责令退还等方式进行整改,并对涉及医院处以2倍罚款共计113.6万元,已上缴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对重复参保的问题,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已通过完善系统后台设置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对虚刷药品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督促15家连锁定点药店将违规虚刷药品费用套取的医保基金13.46万元退还至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对将医保基金用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障支出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时对3家医院进行扣减;对已死亡人员享受慢病待遇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督促死亡人员家属将多支付医保基金0.29万元退还至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对医疗保障业务管理发现的问题,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7家涉事药品经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家涉事药品经营企业已在规定整改期限内辞退了挂证药师。市医疗保障局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要求市本级所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全部建立完整的进销存台账;通过加快职能划转工作进度、加强医保参保核定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等方式,杜绝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情况再次发生;并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新增医保定点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督促1家定点医院院内违规开设社会药店及时搬离。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推进缓慢的问题,市财政局于20208月起,通过向市直预算单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结算工作的通报》以及召集预算单位现场集中讲解等方式,督办预算单位加快报送;并于20209月函告市人社局,要求市人社局于920前报送整体老机保转新机保及老机保陆续转新机保结算。截止202010月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准备期应结算230家单位,已结算200家单位,正在结算16家单位,待结算14家单位。对养老金待遇发放系统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审计指出问题后,市养老保险局已更正6名人员社保系统信息。

3生育津贴管理方面。3家单位已针对问题清单认真核查,并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报的合理性、完整性。

(二)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审计整改情况。

对建设工程多计工程款的问题,20207月底,相关单位已对多计工程价款2580.03万元予以核减;对项目建设程序不合规的问题,3家单位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今后将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1家单位对未完工的项目按规定收取了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1家单位办理了项目竣工验收。

五、推动打好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整改情况

(一)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审计整改情况。

对教育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横沟桥镇已将1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纳入保障范围,补发补助资金0.15万元;对产业扶持奖补项目资金未及时拨付的问题,横沟桥镇已于202010月将产业扶持奖补项目资金拨付至杨畈村。

(二)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审计整改情况。

对未按合同约定集中处理各县市区污泥的问题,市住建局开展县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调研,召开全市污泥处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污泥集中处理方案,目前已将高新区和咸安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送至首大污泥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对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一期工程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市住建局积极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已委托审计公司于9月初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形成评审报告。对污泥转运车在污泥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的问题,市住建局督促咸宁浦华甘源水务有限公司和咸宁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对污泥转运车辆进行整改。两家公司已对相关车辆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改造措施,经检查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停止使用。

(三)防范化解风险相关审计整改情况。

市财政局已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至20207月底,7家单位2019年新增债券资金已使用完毕,1家单位留存工程质保金11.37万元。

六、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就业优先政策落实相关审计整改情况。

对违规发放就业补助的问题,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分两次发函督促温泉办事处退回3人重复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并于202011月从就业专项资金账户扣减应拨付给温泉办事处的公益性岗位补贴1.93万元;市中医医院已于20209月将1人重复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0.14万元退还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已督促1人将违规领取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0.36万元退还至市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对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发放创业就业补贴的问题,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已督促咸宁市智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将违规申报的就业创业补贴1.96万元退还至市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对市级创业扶持资金申报资料不全的问题,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已督促相关入孵企业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对违规发放场地租赁及水电补贴的问题,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已督促1家孵化基地将4家入孵企业违规申报的场地租赁及水电补贴0.69万元退还至市就业专项资金账户。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相关审计整改情况。

对为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严格新开工项目审查管理,确保新开工项目从审批到监管环节全程无缝衔接,并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少收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3个项目已完工且预售完毕,项目完工后至今无相关拖欠工资投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坚决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在建项目依法追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违规出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争取住建部门支持,督促2个建设项目归还借款,并在今后落实好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对违规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督促2个建设项目补足启用保证金,并在今后严格审核把关,按规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督促借款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通知相关缴款单位核对账目并办理退还手续。截止202010月底,已退还7笔工资保证金15.19万元。

(三)“放管服”改革落实相关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批事项内容不细化不具体、信息不实或缺失的问题,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已于20209月向3家相关单位致函,协助做好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目前已有2家单位完成整改。对审批事项运用网络共享不充分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关审批事项及时受理,并由承办人员与相关部门协调办理,避免群众“多头跑、多次跑”。

七、正在整改中的问题及后续工作安排

截止11月底,仍有部分问题尚未彻底整改到位。主要是:一是属于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整改工作需要不断深化改革逐步解决。二是客观情况复杂或外部条件尚不成熟,整改工作需要持续推进。三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或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多部门逐步推进,短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

对这些问题的整改,有关部门、单位对后续整改作出了安排。一是分类施策抓整改。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问题,缩短相关流程,尽快整改到位;对受客观或外部条件制约,或涉及上级部门协调、政策完善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整改。二是精准落实抓整改。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掌握整改进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统筹推动解决整改中的困难,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三是巩固整改见实效。有关部门单位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的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切实做到举一反三、标本兼治。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严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相关情况

今年我局还开展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边审边改,整改完成率达100%。及时纠正超范围使用防疫专项资金3.43万元,追回超标准发放补助0.97万元,纠正资金使用和物资保管单位出入库管理不规范问题2个,纠正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账务处理不规范问题1个,督促市慈善会、市红字会完善捐赠物资接收确认手续,补齐正规票据,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于2019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01230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鲁恩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一)国有资产总量

截止2019年底,根据资产统计年报分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1189户,国有资产总额261.22亿元,同比增加0.14亿元;负债总额91.09亿元,同比减少1.08亿元;净资产总额170.13亿元,同比增加1.22亿元。

分预算级次:市本级单位195户,资产总额73.13亿元,负债总额34.81亿元,净资产总额38.32亿元;6个县市区单位994户,资产总额188.09亿元,负债总额56.28亿元,净资产总额131.81亿元。

分单位性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户数403户,国有资产总额94.61亿元,负债总额31.24亿元,净资产总额63.37亿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户数786户,国有资产总额166.61亿元,负债总额 59.85亿元,净资产总额106.76亿元。

分表现形式:流动资产132.5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50.74%;非流动资产为128.4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9.17%;受托代理资产0.2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0.09%。从非流动资产的类别看,主要为固定资产为81.11亿元(从201911日起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136.60亿元,累计折旧55.49亿元),无形资产24.42亿元,工程物资0.26亿元,在建工程19.94亿元,公共基础设施0.23亿元,长期股权投资0.19亿元,长期待摊费用0.22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2.07亿元。

市本级流动资产35.31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8.28%,非流动资产为37.8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51.72%。从非流动资产的类别看,主要为固定资产为25.51亿元(固定资产原值37.24亿元,累计折旧11.73亿元),无形资产4.75亿元,在建工程6.54亿元,长期股权投资0.19亿元,长期待摊费用0.04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0.79亿元。

重要资产情况:

1房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面积868.82万平方米,增长5.05%,账面原值75.65亿元,增长7.74%

其中: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面积145.06万平方米,增长0.81%,账面原值19.10亿元,增长1.4%

2通用设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拥有24.86万台(套),增长9.93%,账面原值23.03亿元,增长11.67%。其中车辆3973台,账面原值6.76亿元;单价50万元以上设备214台(套),账面原值3.43亿元。

其中: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7.07万台(套),增长11.31%,账面原值7.58亿元,增长12.62%。其中车辆1073台,账面原值2.12亿元;单价50万元以上设备99台(套),账面原值1.52亿元。

3专用设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拥有10.6万台(套),增长8.17%,账面原值23.796亿元,增长9.87%。其中单价100万元以上设备303台(套),账面原值8.78亿元。

其中: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3.16万台(套),增长32.55%,账面原值7.29亿元,增长15.11%。其中单价100万元以上设备93台(套),账面原值2.95亿元。

(二)国有资产负债总量

全市国有资产负债总额91.09亿元,占国有资产总量的34.87%。其中,行政单位负债总额31.24亿元,主要为部分单位基建欠款、财政借款以及历年债权债务挂账等。事业单位负债总额 59.85亿元,主要为公路局建设负债(代省公路局挂账);医院日常应付药品耗材及设备款、银行贷款和政府债券;学校地方政府债券和工程欠款;其他单位基建欠款以及历年债权债务挂账等。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系列规章制度,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为有效指导我市资产管理工作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为适应新时期资产管理工作要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办法,初步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三是完善薄弱环节。针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印发了《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等文件,便于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同志全面系统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规范管理程序。一是优化资产配置。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管理嵌入财政预算管理核心环节,加强配置标准体系建设,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从源头上提高财政配置资源的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完善资产出租评估和公开竞价招租机制,确保出租出借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加大资产调剂使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有效盘活存量,提高资产效率。三是严格资产处置管理。对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授权,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推行大额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制度,确保处置收入依法足额缴入国库。

(三)提升管理效能。一是强化部门和单位管理责任及内控机制。突出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管理优势,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建立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二是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建立公务用车营运平台,鼓励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等部门大型通用设备共享共用,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三是高质量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资产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年报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和综合利用,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网络动态化监管。

(四)做好改革工作。一是按照国有资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放管服”改革。对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配置、处置等减少资产审批事项、程序、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改善资产结构,减少无效占用,保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二是服务好机构改革单位资产管理,制定了《关于机构改革单位经费、账户、资产管理操作办法》,明确机构改革单位资产操作规程,规范机构改革资产管理。三是指导监管机构改革单位资产清理、划转、交接,账务调整和备案管理,保障机构改革资产管理平稳有序。

三、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够,基础工作薄弱。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安排轻资产管理,导致不少部门和单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资产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账账、账物、账卡不一致。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脱节。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有效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尚需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三)资产管理监管乏力。目前,从单位内部监督来看,单位大都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专人管理,缺乏有效监督、考核、激励机制,常出现账物分离或账账、账务不符;从外部监督来说,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由于工作繁杂,人力有限,很难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监督力量薄弱。

(四)信息化建设亟待提档升级。现有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交换不畅通不及时,管理系统之间不兼容、口径不一致、信息不能共享,统计数据存在差异等问题。

四、措施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切实规范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资产管理行为。

(二)完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责,厘清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真正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实现“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财务、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占用水平不均衡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加大监督,保障资产安全。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单位应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管理好这些资产,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指导下,进一步补短板、强监管、建机制,努力推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2019年度全市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市人民政府

202012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26号)精神,扎实做好2019年度我市国有资产综合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按照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2019年底,全市国有资产统计单位(企业)户数1243户,资产总额1111.03亿元,同比增加81.03亿元,增长7.87%;负债总额537.48亿元,同比增加49.84亿元,增长10.22 %;所有者权益573.55亿元,同比增加31.19亿元,增长5.7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101%,国有自然资源土地总面积97.52公顷,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67条。林地面积625490.46公顷,森林覆盖率52.53%

(一)企业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2019年,47户国有企业(不含下属子企业层级和户数)国有资产总额826.06亿元,同比增加79.14亿元,增长10.6%;负债总额437.34亿元,同比增加49.34亿元,增长12.7%;所有者权益总额388.72亿元,同比增加29.82亿元,增长8.3%;营业收入41.53亿元,同比增长93.4%;利润总额13.13亿元,同比增长275.1%,上交税金3.3亿元,同比增长147.3%;平均资产负债率53%,同比上升1.05个百分点。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2019年,全市7 家地方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3.75亿元,同比增加1.75亿元,增长7.96%,负债总额9.05亿元,同比增加1.6亿元,增长21.48%;所有者权益总额14.7亿元,同比增加0.15亿元,增长1.03%;实收资本12.69 亿元,同比增加0.2亿元,增长1.6%,其中国有资本12.19亿元,同比增加0.5亿元,增长4.28%;营业收入0.57亿元,同比增加0.04亿元,增长7.55%;利润0.296亿元,同比增加0.146亿元,增长97.33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2019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1189户,编制人数61781人,实有人数64818人,国有资产总额261.22亿元,同比增加0.14亿元,与去年持平;负债总额91.09亿元,同比减少1.08亿元,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净资产总额170.13亿元,同比增加1.22亿元,与去年持平。

其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总额94.61亿元,同比增加9.99亿元,增长11.81%;负债总额31.24亿元,同比增加3.35亿元,增长12.01%;净资产总额63.37亿元,同比增加6.64亿元,增长11.7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166.61亿元,同比减少9.85亿元,下降5.58%;负债总额59.85亿元,同比减少4.43亿元,下降6.89%;净资产总额106.76亿元,同比减少5.42亿元,下降4.83%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体情况

2019年,全市土地总面积97.52万公顷,其中:农用地82.46万公顷,占总面积的84.56%;建设用地6.9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10%;未利用地8.1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8.34%(因2019年自然资源的三调数据尚未审批,下划线数据为2018年底数据)。

全市水资源总量68.41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65.6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4.87亿立方米。面积30公顷以上大小湖泊19个,总湖容31.52亿立方米。

全市林地面积625490.46公顷,其中森林面积512328.44公顷,森林覆盖率为52.53%,目前已发现60个矿种,70个亚矿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铁矿5.5万吨,锰矿47万吨,煤炭5432万吨。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

1勇于克难攻坚,着力推进国企改革工作

一是系统谋划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牵头负责推动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专业化转型、市出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4项市级改革专项任务成功落实。二是健全完善国资国企制度体系。出台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市级国资监管制度。三是加快推动市直脱钩改制困难企业资产划转。40家改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8宗共11300.14土地及13853.46建筑物实施划转。四是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我市已累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企退休人员达7694人。五是抓好信访维稳及改制遗留问题处理。全年共调处化解历史积案20余人次,召开现场会10余场,处理遗留问题30余件次,全年没有发生一起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2优化监管体制,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战略性重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数量由12户调整至6户。全年实现企业营业总收入28.5亿元,利润总额2.6亿元,上交税费2.16亿元,实现了数量上的降、质量上的升。二是加强国有产权和投资管理。实现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全覆盖,全年共登记市本级企业40户,注册资本99.25亿元;县市区企业34户,注册资本24.41亿元。受理资产评估项目32个,完成评估项目29项,依法备案29项。实现资产交易26项,交易额突破2亿元,同比增长123.18%。备案批复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28个。三是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联网管理。完成8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2020年出资企业预算收入3678.05万元,同比增长104.45%,预算支出3678.05万元。四是规范出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6户出资企业纳入了考核范围。五是加强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了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六是加强对各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对各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建立了市县两级央企合作信息沟通机制。

3加强国企党的建设,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一是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制定出台企业综合效能考核试行办法,完善了国企党建考评机制。二是积极推进国企党建品牌创建工作。推进移动公司打造“五力工程”、邮政公司创建“三亮三比三创”、中石化提出“三转三讲”,金投集团开展“先锋金投、普惠双创”,形成“一企一特色,一支部一品牌”的良好局面。三是深入开展支部主题党日。督导各企业从严规范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归口党支部共开展主题党日活动11期,讲党课11480余次。四是严格发展党员程序。全年完成发展党员56名,全面完成工作计划。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2019年,紧紧围绕“绿色崛起,金融领先”战略,焦聚服务实体经济主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着力推进金融改革,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国有金融企业运行总体平稳。

一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2019年对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开展补充,新增注资1亿元,使其获信用评级机构AA-等级。认真开展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用好用活“指挥棒”,激励企业拓展经营、规范管理。强化党建引领,将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确保上级各项决策在金融企业精准落地。

二是防范国有金融企业风险。为保障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引导国有金融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责分明、约束有力、互相制衡的决策管理和议事制度。指导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担保业务风险;建立风险准备计提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是着力服务实体经济。指导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能,构建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搭建银企桥梁,有效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减轻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企业转型升级。2019年全市担保余额51.22亿元,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0.14亿元。

四是积极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组织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的调查摸底工作,初步掌握全市国有金融资本分布、股权、管理关系、形成资产情况,为全面推动国有金融资本有机整合和优化配置,开展改革工作奠定基础。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制定结合我市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工作。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1健全管理制度。相继出台了《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及时转发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规范管理程序。一是优化资产配置。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管理嵌入财政预算管理核心环节,加强配置标准体系建设,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从源头上提高财政配置资源的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完善资产出租评估和公开竞价招租机制,确保出租出借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加大资产调剂使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有效盘活存量,提高资产效率。三是严格资产处置管理。对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授权,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推行大额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制度,确保处置收入依法足额缴入国库。

3提升管理效能。一是强化部门和单位管理责任及内控机制。突出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管理优势,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建立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二是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建立公务用车营运平台,鼓励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等部门大型通用设备共享共用,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三是高质量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资产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年报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和综合利用,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网络动态化监管。

4做好改革工作。一是按照国有资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放管服”改革。对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配置、处置等减少资产审批事项、程序、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改善资产结构,减少无效占用,保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二是服务好机构改革单位资产管理,制定了《关于机构改革单位经费、账户、资产管理操作办法》,明确机构改革单位资产操作规程,规范机构改革资产管理。三是指导监管机构改革单位资产清理、划转、交接,账务调整和备案管理,保障机构改革资产管理平稳有序。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1合理空间布局,打造高活力空间。

一是依托全域生态格局。构建“一主一副三带多极”的市域城镇空间体系。二是明确发展模式。立足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比例为6:3:1的特色,以“公园+”“+旅游”模式引导全域绿色产业发展。三是强化用途管制。划定五级开发区域,实行用地梯度开发。四是实施空间混合。在各类空间中通过用地混合、产业混合和生态混合和人文混合的方式,激发空间活力。五是提升空间价值。以“大健康、大旅游、大文化”绿色产业为先导,助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实现价值提升;构建“5+8“公服及基础设施体系,关注民生需求,提升空间内涵;注重山水林田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切实修复生态环境和国土功能,提升生态空间价值。

2改造生态环境,提升高质量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核查、整改和补划,加强建设占用永久基本的管理。按省政府鄂政函〔201852号下达我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30.06万亩任务,我市实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30.14万亩,实现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二是优化了建设用地布局。2019年以来,全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0.49万亩。申报立项占补平衡项目29个,预计完全后可增加耕地面积1.21万亩;验收占补平衡项目47个,总建设规模1.35万亩,新增耕地1.25万亩;通过旱改水提质改造项目3个,新增水田0.058万亩;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1.53万亩。三是狠抓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矿山生态修复的新要求,修复沿江十公里范围内的矿山、环保督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三道两旁”的矿山等,截止2019年底,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面积10799.37亩(其中人工恢复面积5229.42亩,自然复绿面积5569.95亩),投入资金12584.74万元。

3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

一是出台了《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加快谋划“山水林田湖”自然资源全要素调查、登记、确权等工作。启动赤壁市自然资源“山水账”编制、咸安区、赤壁市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省级试点工作。三是稳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采取“五个一批”方式全面清理整治闲置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1.8万亩,闲置土地处置2900亩,圆满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目标任务。

4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是严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通过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措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批、供、用”监管。以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为抓手,强化资源节约利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统筹全域自然资源管理。优化城乡用地布局,激活生产生活空间,引导各类自然资源要素适度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二是严守底线思维。守牢耕保底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5.58万亩,占基本农田2.42%。守牢生态底线,打响非煤矿山整治“雷霆行动”,对我市长江10公里范围内废弃矿山实地核查,投资3640万元修复治理4100亩。守牢安全底线,启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严控地灾易发区建设,规范项目选址、城乡用地。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在企业资产方面:一是国企核心竞争力有待进一步强化,要持续做强主业,不断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二是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机制,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国有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要推动企业集团全面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育和激励企业家及人才队伍,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四是国资国企改革系统性、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加强,要继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加速推进国资国企改革落实落地。

(二)在金融资产方面:一是资源配置散乱。有限的金融资源分散在不同的主体,没有形成合力;金融资本功能定位不清晰,主业方向不明确;市场化经营理念不强,经营拓展能力不足,企业盈利能力较弱。二是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规范,激励约束制度作用不够明显,资产和财务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等现象依然存在。三是风险管控有待加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识别能力弱,呆账和代偿金不能及时收回,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三)在行政事业性资产方面:一是认识不够,基础工作薄弱。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安排轻资产管理,导致不少部门和单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资产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账账、账物、账卡不一致。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脱节。三是资产管理监管乏力。单位大都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四是信息化建设亟待提档升级。现有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交换不畅通不及时,管理系统之间不兼容、口径不一致、信息不能共享,统计数据存在差异等问题。

(四)在自然资源资产方面:一是用地供需形势严峻。二是优势矿产资源储量不断减少,资源保障能力降低。三是职能权责不清。机构改革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分权责未明确,存在多头管理问题。

四、措施和建议

(一)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重点,推动国资高质量发展

一是以理顺体系为基础,提升国资监管效率。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体系三层架构,明确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界定,推动现有投融资平台企业整合重组,按照责权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是以深化国企改革为重点,推进国资国企发展。继续稳步推进市直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市直困难企业脱钩改制任务。三是以建章立制为核心,健全国资监管体系。继续制定完善相应的国资监管配套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资产交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基本制度,充分发挥出资企业董事会的国有股东代表作用和监事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作用。四是以资源整合为依托,增强企业整体实力。以产业链调查摸底为契机,全面摸清掌握我市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现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支持市属国企尝试新型融资手段,开辟融资新渠道。加强央企合作工作,提高市属国企经营管理能力,助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五是以资本管理为主线,丰富监管服务手段。适应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不断探索和创新我市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六是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激发领导团队活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企业党建和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打造一支有理想、有担当、有作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二)做实担保平台,防范金融风险

一是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工作,按功能定位,聚焦主业主责,理顺产权关系,金融资本布局。按照政策标准和要求,落实财政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根据金融资本的类型和出资比例,选择直接管理、引导管理、委托管理等不同方式,推动国有资本做实做强、保值增值。二是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企业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切实摸清家底,全面梳理管理现状,认真行使参与国有金融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国有金融企业风险控制。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压实国有金融企业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强化国有金融资本调整、产权流转和对外投资进行监管。要积极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构建“4321”再担保体系,降低地方融资担保风险和责任;建立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增强市县两级政府担保平台抗风险能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多措并举,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提高认识,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切实规范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资产管理。二是完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责,厘清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真正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实现“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三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财务、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占用水平不均衡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四是加大监督,保障资产安全。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单位应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可持续利用

一是挖掘存量,破解供需矛盾。通过存量土地供应、利用、收回处置一批、增减挂钩实施验收利用一批、按用地时序规模核减一批,破解我市发展用地供需矛盾。二是以信息化为载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核心,推动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以国土空间规划平台为基础优化整合系统信息平台,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实现“一网、一云、一平台、N个应用”信息集成。并强化全域国土整治,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统筹整合资金、资源和项目,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三是进一步夯实机构改革基础。深入推进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整合,确保机构体系完整,厘清职责边界,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职能职责清晰。加强分工合作,积极扛起“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的职责,应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

2020年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20201230

一年以来,我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紧紧围绕服务代表、重振经济的工作目标,以线上监督与线下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开展了2020年财政运行情况、预算执行及2021年预算审查前期调研等一系列监督调研活动。同时,充分发挥系统作用,以“定期分析”的方式将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梳理,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正确决策提供数据参考,此项工作在《全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应用情况通报》中被给予肯定。通过对各联网部门业务数据的采集、导入、分析,现将2020年我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具体内容报告如下:

一、2020年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预警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市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市直185个部门预算单位进行预算执行的实时监控。截至20201123日,我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共出现预警信息390余条,预警金额523,024,179.08 元。主要涉及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拨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偏低以及存量资金未盘活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中:涉及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拨款的单位有6家,预警金额26,382,858.56元;涉及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为零的单位15家(项目金额在300万以上),预警金额259,986,700.00元;涉及存量资金未盘活的单位有7,预警金额2,903,190.33元。1126日,我们将预警情况函告市财政局、审计局,要求他们进一步核实查证、督促整改。经市财政局核实反馈,相关预警单位已于127日完成自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自查整改率达到95 %

通过对以上预警问题的原因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非专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预算单位为了达到专款执行率100%,将应直达供应商的专款拨入基建专户、食堂专户等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以规避检查脱离监管。

(二)对食堂专户缺乏监管。有部分预算单位存在用“非税收入拨款”等财政资金支付食堂人员工资、贴补食材费等现象,贴补金额严重超出市级误餐补助标准。

(三)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不严谨,存在项目名称随意性、项目金额高估性的问题,以致部分专项资金执行率为零或当年无法执行。

(四)财政存量资金与年初预算统筹衔接不够,还存在2017年及以前单位结余结转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二、2020年配合省人大完成专项监督有关情况

(一)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有关情况

1分配、支付情况:

截至1210日,上级下达全市直达资金总额995,219.8万元,其中:直达资金674,441万元,参照直达资金320,778.8万元,所有资金均已分配。上级下达市本级直达资金总额156,305.8万元,其中:直达资金124,254.8万元,参照直达资金32,051万元,所有资金均已分配。

截至1210日,全市直达资金已支付总额810,941.7 万元,支付率为81.5%。其中:直达资金536,906.6万元,支付率为79.6%6个县(市、区)均超过全省平均进度(74.7%);参照直达资金274,035.1万元,支付率85.4%。市本级直达资金已支付总额107,993.6万元,支付率为69.1%。其中:直达资金83,703.2万元,支付率为67.4%,低于全省平均水平7.3个百分点;参照直达资金24,290.4万元,支付率为75.8%

2存在问题:

1)中央直达资金与本级预算衔接的问题。部分直达资金属于财力性的转移支付(如市县财力保障等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州减收等特殊转移支付),年初已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已支付,但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现按要求实行直达管理,需对已拨付的项目进行梳理并与之对应,但对应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特别是惠企利民的要求把握不准。

2)资金指标与专项库款调度无法对应的问题。按要求每笔直达资金与专项调度库款要实行一一对应,但一笔专项库款调度资金往往包含若干个文号,其中部分文号分若干批次下达,因此,造成指标和资金在时间节点上不一致,资金拨付不及时的问题。

3)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的问题。按照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收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对于直达资金项目支出,补助类项目基本实现按时足额发放到收益对象;而建设类项目,由于前期准备周期较长,比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招投标、预算评审等环节,影响项目工程进度,造成资金拨付不及时的问题。

(二)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有关情况

1下达及分配情况:

截至1210日,上级下达我市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总额177,047万元(鄂财预发〔202033号)。其中,市本级31,902万元,咸安区24,869万元,嘉鱼县28,083万元,赤壁市21,258万元,通城县19,610万元,崇阳县33,201万元,通山县18,124万元。截止到目前,抗疫特别国债已全部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用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151,589万元,用于重大疫情防控救助体系建设25,458万元。

2资金支付情况:

截至1214日,我市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支付总额99,604.8万元,支付率56.3%。其中,市本级支付10,826.8万元,支付率33.9%,咸安区支付16,872万元,支付率67.8%;嘉鱼县支付13,696万元,支付率48.8% ;赤壁市支付14,817万元,支付率69.7%;通城县支付7,289万元,支付率37.2%;崇阳县支付27,024万元,支付率81.4%;通山县支付9,080万元,支付率50%

3存在问题:

1)项目前期推动缓慢。一是项目启动困难。如咸安区确定的新建项目,因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阻力大,项目推进缓慢。二是耗费时间较长。已开工建设且已拨付启动资金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挂网招标等环节耗时较长。

2)执行程序不到位资金难以拨付。一是拨款资料不全。如崇阳县乡镇卫生院新建发热门诊项目开工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审计报告都未出具,无法拨付资金;二是设备采购需上级批准。如: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批重大设备采购需省卫健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目前暂无法确定具体拨付时间。三是付款方式约定。项目付款方式是按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方式付款,资金实际支出过慢。

3)部分项目中期调整影响整体进度。部分项目已确定无法推进,资金需调整到其他项目,涉及到拟定分配方案、调剂资金等程序,影响整体进度,如:市卫健委的重大疫情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关情况

1专项债券发行进度、额度情况,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及去年相比变化情况

截至11月底,我市共申请发行并获转贷13个批次,200,800万元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增加7.88%,发行进度全面提升,由半年1次加快至每月至少1次。

全年,专项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1.24年,比2019年增加5.9年,周期较长,与项目建设周期匹配,有效缓解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压力。平均发行利率3.41%,相当于201910年期专项债券的发行利率,抢抓了疫情期间低利率窗口期,有效减轻了项目单位的融资成本。还本付息方式均为一次性还本,按期付息,其中:债券期限10年以下的,每年付息一次;债券期限10年及以上的,每半年付息一次。

2专项债券拨付情况、使用进度,主要投入方向、额度,形成实际支出情况

截至1210日,我市专项债券共拨付200,800万元,均拨付至项目单位,财政拨付率100%;单位实际支出139,717万元,单位使用率69.58%

专项债券资金均安排用于九大领域中交通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棚改六个方面的重点项目。一是交通基础设施7个项目,拨付资金13,500万元,占比6.72%,已形成实际支出6,054万元。二是农林水利6个项目,拨付资金21,600万元,占比10.76%,已形成实际支出11,877万元。三是生态环保3个项目,拨付资金9,400万元,占比4.68%,已形成实际支出5,067万元。四是社会事业33个项目,拨付资金73,300万元,占比36.50%,已形成实际支出61,486万元,其中:卫生健康17个项目38,2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34,695万元;教育6个项目20,6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12,832万元;文化旅游5个项目5,3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5,110万元;其他社会事业5个项目9,2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8,848万元。五是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10个项目,拨付资金65,000万元,占比32.37%,已形成实际支出55,233万元,其中:市政建设2个项目7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635万元;产业园区基础设施8个项目64,3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54,598万元。六是棚改2个项目,拨付资金18,000万元,占比8.96%,暂未形成实际支出。

3专项债券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情况,支持交通、水利等建设情况,以及上述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情况

截至1210日,全市专项债券支持水利项目5个,拨付资金11,600万元(其中:赤壁市2020年供水工程1,000万元,赤壁市城区供水系统改造工程4,500万元,通城县陆水河水系综合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2,000万元,通城县供水改扩建项目3,100万元,通山县城区供水改造工程(二期)1,0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3,701万元。支持交通项目7个,拨付资金13,500万元,已形成实际支出6,054万元。支持新型城镇化项目1个,为通城县气化乡镇试点项目,拨付资金500万元,已使用完毕。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暂未安排资金。

4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情况,包括今年到期债券还本情况,今年债券利息支出情况、还本付息资金来源,新发行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2020年,全市需偿还到期专项债券本息76,996万元,均按时兑付,未发生逾期,其中:本金41,449万元,通过申请再融资债券偿还;利息35,547万元,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偿还。

为确保到期本息按时兑付到位,财政已将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全额纳入年初预算,做实偿债资金来源,保证债务付息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同时,对债券存续期项目对应的项目收入,按规定予以归集,用于到期债券本息,确保如期履约。

5存在问题

一是单位项目进度偏慢。单位项目进度偏离年初计划,导致部分进度快的项目等“钱”支付,大部分推进慢的项目资金闲置“钱”花不出去。虽已对部分准备不充分的项目进行调整,但整体进度仍偏慢。二是储备项目转化率不高。随着专项债支持方向变化,剔除土储、棚改项目,我市具备发行要求、能从储备库转化到待发行库的项目不足,项目有效储备不够。

三、意见和建议

鉴于以上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在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的政策宣传,加大对市直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升财务人员的预算编制能力。同时,可利用全市统一使用的“账务系统”,从日常财务监督入手,指导预算单位规范编制预算、执行预算。

二是加强项目库管理,完善监控机制。财政应建立项目申报、审核、执行、绩效考核等一体化管理模式,将项目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并以项目执行率、资金直达供应商等作为项目二次审批的重要参数。同时,应建立项目执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项目资金实时监控,特别是对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监控,以杜绝违规操作真正达到专款专用的效果。

三是严格执行预算,不随意追加调整。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要严格执行,不允许随意追加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为维护预算执行的刚性,建议本年预算调整后的执行结果要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是压实责任,形成监督合力。按照项目资金“谁批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以及财政部门资金审批连带责任。同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部门)自身监督、财政部门政府监督、审计部门专业监督、监察部门纪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的作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让预算监督无死角,确保预算执行更规范。

关于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1230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  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本次会议报告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长江赤壁至嘉鱼段128公里,西凉湖,赤壁市皤河、黄盖湖、鸭棚口河流域、赤壁市陆水河,通山县富水湖全流域7个禁捕区域,涉及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4个县(市、区)、32个乡镇、107个村。全市登记退捕渔船1854艘、渔民3595名。核定涉渔“三无”船只6655艘(其中,咸安区562艘,嘉鱼县1405艘,赤壁市1918艘,通山县2770艘),上报生产生活用船2009艘(其中,咸安区47艘,嘉鱼县497艘,赤壁市123艘,通山县1342艘)。

自实施长江禁捕退捕以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对长江禁捕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召开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对我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打响了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百日攻坚战”。截止目前,全市禁捕退捕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我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的肯定。

(一)抓建档立卡,做到“三个精准”。一是做到精准登记。按照不落一船、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基础数据信息“零差错”的“三不一零”工作要求,成立工作组认真开展渔船渔民入户登记工作,做到情况清、数据准、底数明,全市登记退捕渔船1854艘、渔民3595名。二是做到精准识别。按照“一调查、一评议、三公开”的程序与要求,各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纸质台账资料。市、县成立工作专班进村入户开展信息核查,通过明察暗访形式,入户摸底渔民情况,组织督导组对全市渔民渔船建档立卡工作开展5轮督导指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上下联动,开展渔民信息核对,确保渔民身份认定准确,户籍、田地、房屋、社保信息等佐证资料齐全。三是做好精准核对。协调公安、人社、医保、扶贫、民政等部门开展登记渔民信息比对工作,累计排查删除问题人员、船只信息31条,协调修改录入信息150余条。全市国网锁定渔船、渔民已全部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纸质档案。

(二)抓分类管理,实施“三个紧盯”。一是紧盯登记渔船拆解。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开展登记渔船价值评估工作,出台了评估办法,设置评估、公示、签字确认等评估流程,保障退捕渔民利益。目前,我市登记退捕渔船1854艘,已全部完成拆解处置,拆解处置率100%二是紧盯涉渔“三无”船只同步上岸处置。根据渔船材质、动力类型、网具补偿等内容,制定下发了相对统一的“三无”渔船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在开展渔船价值评估时参考执行。目前全市核定涉渔“三无”船只6655艘(其中,咸安区562艘,嘉鱼县1405艘,赤壁市1918艘,通山县2770艘),已全部上岸拆解(其中,咸安区拆解562艘,嘉鱼县拆解1405艘,赤壁市拆解1918艘,通山县拆解2770艘)。三是紧盯生产生活用船管理。出台了《咸宁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生产生活船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生产生活用船登记管理程序,要求严格落实标识化、负面清单化管理措施,全市上报生产生活用船2009艘(其中,咸安区47艘,嘉鱼县497艘,赤壁市123艘,通山县1342艘),目前已按标识化管理要求落实。

(三)抓资金拨付,确保“三个严格”。一是严格发放程序。严格按照前期登记、评估、复核、公示、回收、处置等环节,由渔民所在乡镇与渔民签订协议书,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补偿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付至渔民个人账户。嘉鱼县、赤壁市对无证专业渔船渔民身份开展再核实,通过政策宣讲、座谈、外网调查、入户走访等形式,最终确定嘉鱼县245艘无证专业渔船中有239艘不符合条件、赤壁市42艘无证专业渔船均不符合条件,已向省禁捕办请示将此281艘渔船予以核减。二是严格发放标准。除两年过渡性生活补助外,对渔船渔具开展价值评估,重点对捕捞权证回收进行补偿。目前,全市收到中央及省级资金16386万元(不含工作经费),已拨资金12578万元,实现应拨尽拨。三是严格地方资金配套到位。各地按不低于中央、省下拨资金标准要求配套资金到位,目前地方配套资金20298.24万元(其中,咸安区配套1678.56万元,嘉鱼县配套5810万元,赤壁市配套2975万元,通山县配套9789.68万元,市直配套45万元)。

(四)抓渔民转产安置,做到“四个强化”。一是强化就业渔民底数核实。全市登记退捕渔民3595人,对已退捕渔民就业情况调查摸底,及时掌握退捕渔民的数量、年龄、社保、培训、就业需求等基本信息,排查在劳动年龄内2918人,其中,有就业能力及有就业意愿的2542人,并形成人员花名册,做到人员情况清、就业需求清、就业技能清。二是强化就业服务落实。按照“1113”(即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1次职业培训、3次职业介绍),确保退捕渔民就业有出路、致富有门路、生活有保障。鼓励动员本地企业开发、提供与退捕渔民就业技能、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举办退捕渔民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确保退捕渔民能够掌握一门就业技能,大力帮助退捕渔民提升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等服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帮助退捕渔民顺利创业。嘉鱼县陆溪镇退捕渔民成立运输公司,吸纳有驾船技能的退捕渔民22人在长江从事货物运输和航道整治工作;鱼岳镇组织退捕渔民100多人组建劳务服务公司,吸纳退捕渔民从事水上水葫芦打捞、搜救和劳务派遣等工作。截至目前,全市组织退捕渔民就业专场招聘会18场,提供适合退捕渔民就业岗位近4000个,实现退捕渔民就业近200人;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10期,参加培训416人,发放培训补贴20.8万元;开展就业政策宣讲8场,发放服务清单和政策明白纸2545人份,提供职业介绍2474人,提供各类就业帮扶3250次。有就业能力及有就业意愿的2542人中,已实现就业2542人,其中:渔业产业安置18人、务农586人、企业就业256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1539人、公益性岗位安置35人、其他形式就业108人,就业率为100%三是强化政策兜底落实。积极落实社保政策。全市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已参加养老保险3572人,占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100%,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984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587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653人,其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492人,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161人。及时将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纳入兜底范围,目前,我市有证登记渔民已有179人纳入低保保障,无证专业渔民有62人纳入低保保障。临时救助困难渔民30人,发放临时救助金4.3万元。四是强化公益性岗位安置。对部分就业困难渔民实施公益性岗位帮扶。咸安区从退捕渔民中遴选了20名“护渔员”,设置保洁劝导员岗位安置53人。赤壁市开发护渔队公益岗位首批安置64名退捕渔民为护渔员。嘉鱼县从退捕渔民中选聘长江护江员110名;通山县在退捕渔民中选聘生态护林员、村级保洁员、护渔员等公益性岗位,让退捕渔民实现家门口就业。

(五)抓联合执法,做到“三个强力”。一是强力打击非法捕捞断源头。制定《咸宁市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开展为期一年的联合执法行动。全市公安、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259次,出动执法人员720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363辆次,出动执法船艇1076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只170艘,清理违规网具6590张,查办案件147起,查获涉案船只34艘,移送司法案件16件、移送司法机关26人。二是强力整治非法市场销售。规范指导执法行为,建立了咸宁市长江流域禁捕禁用渔具销售管理台帐。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行动3110次,检查生产加工企业259家,检查农贸市场、商超5911家,检查酒店、餐饮单位19264家,检查电商网络平台1018家,抽查监测主流媒体发布广告3037条次,对电商平台开展行政指导78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35条。检查发现问题线索101个,督促整改问题463个,处置违法线索30条,查办案件8件。三是强力提升技防监管。探索建立人防技防并重监管机制,加强渔政执法装备能力建设。启动全市禁捕水域视频监控网络建设项目,目前西凉湖视频监控执法平台已建成投入使用,该平台自10月投入运行以来,抓取到违法捕捞和违规垂钓等疑似违法事件画面50余次,发现违法船只19艘,排查渔业案件11起,执法取证7起。嘉鱼县长江段及辖区相关湖泊、赤壁市长江-蟠河-陆水河流域、通山县富水湖流域禁捕监控项目正在积极推进。配套完善执法用船、车及相关装备,配备码头趸船1艘、执法快艇6艘、无人机6架。强化水面执法、陆上巡查,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推进“执法+群众”渔政执法新机制。

(六)抓宣传发动,重点强化“三个力度”。一是强化媒体宣传力度。中央、省级媒体报道我市禁捕新闻6篇,咸宁日报全媒体刊发有关新闻稿件120余篇,开办《长江流域禁捕“百日攻坚战”》专栏,在电视、电台分时段播报禁捕通告和飞字。共播发相关新闻稿件217条,其中电视58条,电台62条,云上咸宁97条,制作抖音短视频3条,云上咸宁相关报道浏览量达29万以上。制作《为了明天——长江禁渔特别直播访谈》节目,通过咸宁广播电视台FM88.1新闻综合广播、微信公众号、官方抖音号音频+视频+图文全媒体直播,其中,抖音号吸引了6.2万网友在线观看,有力宣传我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二是强化阵地宣传力度。通过标语、商户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形式加大禁捕、禁食、禁贩政策宣传,发送禁捕禁食宣传短信45万余条,印发禁捕宣传资料16万余份。三是强化乡镇村组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在禁捕重点区域树立固定宣传牌10余处,通过张贴禁捕通告,横幅标语,发送禁渔短信,利用宣传车、执法船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禁捕工作宣传,提升群众禁捕意识。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与部分渔民期望值还有差距。目前,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差距较大,部分退捕渔民要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退捕渔民年龄普遍偏大,现行政策不允许补缴,渔民期望与国家政策存在矛盾。

二是禁捕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反映禁捕执法过程中,对于移交司法的界线、非法捕捞的判定、非法垂钓的判定仍不清晰,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进一步明确。

三是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监督管控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禁捕范围广、战线长,监管、执法力量还有待加强。禁捕水域视频监控网络建设还需加大投入建设进程,尽快提升技防覆盖面。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大转产安置力度,确保退得出、稳得住。加强政策宣传,解决渔民社保购买需求。认真贯彻落实鄂人社发〔202043号精神,目前,各地已制定了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和标准,下一步将开展退捕渔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落实集中攻坚,落实退捕渔民参保政策。继续加大“1113”就业帮扶力度,确保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退捕渔民就业有出路、致富有门路、生活有保障。对其他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抓紧落实各项兜底保障措施。

(二)加大生产生活用船管理力度,确保“四清四无”落到实处。细化措施方案,加强生产生活用船登记管理,落实《咸宁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生产生活船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对全市登记的2009艘生产生活用船,实行一船一档、落实负面清单,统一标识,装订船牌,规定航行水域和人数,开展船只集中管理,做到精准锁定、登记、编号、标识化管理,确保按时实现清船、清网、清江、清湖“四清”任务和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四无”工作目标。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加强日常执法的同时,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聚焦执法工作重点,开展高规格、高密度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公安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3次大型联合执法行动。在科学利用西凉湖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打击的同时,加快其他6个禁捕水域视频监控平台的建设进度。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食用“江鱼”“江鲜”“湖鲜”等行为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严打重判一批,公开宣判、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威慑,彻底斩断地下产业链。积极与市人大对接长江禁捕立法工作,推进咸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立法进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对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后,我们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下,一如既往地抓好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确保实现禁捕水域“四清四无”和退捕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工作目标。

对市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

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

20201230,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市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到会组成人员32人,测评结果如下:

    意:26

基本满意:5

意:1

   权:0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议案

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01230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鄢文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交由市政府办理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一、办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今年,市政府续办议案1件,承办代表建议98件(含党群部门建议3件)。这些建议选题广泛,内容丰富,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注,全方位、多层次地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新视角、新思路。市政府继续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督办、同考评。经过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共同努力,这些议案、建议均已认真办理、按期回复。

(一)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

三年多来,我市对《关于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办理,始终坚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6个方面37项指标逐项抓落实,工作成绩斐然。截至目前,赤壁市、崇阳县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通山县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崇阳县铜钟乡获省政府环境保护奖;全市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分别达到2个、41个和433个。2020年我市成功创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第一阶段目标如期完成。

1确立绿色发展理念,生态制度更加健全。市委、市政府先后63次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会议。印发了《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咸宁市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35个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文件,对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进行了系统、详细的安排。生态文明建设指标纳入了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占比近25%。基本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格局。

2突出绿色发展治理,生态环境更加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连续三年保持为“优”,城区空气质量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中位居第19位,是全省唯一入选“20个空气质量相对较好城市”的地级市。全市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个纳入《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的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麻塘水厂水质保持良好,市控以上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33920t/h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220座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现有黄标车全部淘汰。关闭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148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配套率分别达到81.24%91.77%。拆除斧头湖和西凉湖等水域围网围栏网箱养殖19.2万亩,斥资6857.8万元拆除富水湖网箱43351,覆盖水域面积3232.5亩。关停非煤矿山143家,注销采矿许可证98家,恢复治理矿山3235亩。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部门向我市反馈的221个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已整改销号202个,完成率91.4%

3守住绿色发展红线,生态空间更加优化。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面积3401平方公里,占比34.5%,远超全省22.3%的平均水平,市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星罗棋布。湿地保护总面积达49079.59公顷,保护率55.31%。土地总面积97.51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持稳定。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512328.44公顷、1662.85万立方米、52.53%。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2781.82公顷,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0.29%35.2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45平方米。

4用好绿色发展资源,生态经济更加活跃。生态工业方面,我市五大千亿产业快速发展,获评全省推进实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成效显著的市(州)。生态农业方面,入围首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全市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310家,“三品一标”达449个,建成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13个;九宫山茶叶有限公司获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赤壁青砖茶、黄袍山油茶入围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2020“一带一路一茶”赤壁青砖茶产业大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生态旅游业方面,嘉鱼县成功入选“荆楚文旅名县”,赤壁古战场获批全国5A景区,贺胜金融小镇累计注册私募基金机构303家,资金管理规模达587亿元,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全国森林养生示范区、全国医养结合试点市创建扎实推进。“三带”建设方面,沿江生态文明示范带42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70.9亿元,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41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70亿元,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建成86.4公里绿色发展示范段。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项目纳入国家林业局第一批政府和金融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总投资74.83亿元。

5坚持绿色发展方式,生态生活更加多姿。在全省率先发布公园城市建设省级地方标准,全面启动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率先建成全省低碳公交城市,全市七家公交企业拥有纯电动公交车647台,公交线路53条,线网总长度达591.9公里。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14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57个,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城区污水处理率95.3%。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终端设施6处,乡镇垃圾压缩中转站64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9%。新建建筑通过绿色建筑省级认定达78个项目88万平方米,超目标任务38万平方米的232%。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2.09%。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制度,全市实际用水总量14.5053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68立方米。非化石能源消费量达到113.92吨标准煤,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16.62%

6宣扬绿色发展意识,生态文化更加普及。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培训20424人次,参训率100%。组织开展了自行车城区骑行、大美咸宁和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系列活动,温泉桂花路、万年路社区成为绿色示范社区,希望桥、双鹤桥等社区为第七批省级绿色社区,15人获评湖北青年环境友好使者,10人获评湖北少年环保使者。先后在《政策》《人民网》《湖北日报》《咸宁日报》等媒体发表各类文章、新闻稿件3000余篇,开办专栏宣传20多期,组织专题访谈10余次。市统计局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开展问卷调查,非常满意、基本满意占比95.82%

(二)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办理情况

今年以来,市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共98件(含党群部门3件),其中财政经济方面29件,占承办总数的29.59%;农村农业方面27件,占承办总数的27.55%;城建环资方面15件,占承办总数的15.30%;教科文卫方面15件,占承办总数的15.30%;监察司法方面5件,占承办总数的5.10%;社会建设方面5件,占承办总数的5.10%;内务民宗旅游方面2件,占承办总数的2.04%。经过登记、分类和认真研究,这些建议分别交由63家单位承办,其中涉及主办单位28家。建议回复率实现了100%,办理满意率达到了100%。从办理结果公开情况来看,98件建议全部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

1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A类)15件,占承办建议总数的15.30%如副市长熊享涛领办、督办的第48号“关于解决温泉城区到华信农产品批发市场交通不便问题的建议”,已于91开通一条由华信农贸市场出发的双向对开微循环公交线路,增加9路、10路公交车辆并缩短发车时间,迁移公交站点至华信农贸市场门口,设置港湾式站台,进一步方便市民购物,解决出行难问题。如办理的第004号“关于支持嘉鱼蔬菜产业发展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补短板强弱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咸发〔20201号),明确提出做强蔬菜百亿产业,重点抓好嘉鱼长江流域露地蔬菜高标准科技推广园;推进“嘉鱼甘蓝”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成功申报省级农产品产地仓储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依托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嘉鱼县2家企业成功申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认证。

2正在解决或有关工作已启动的(B类)74件,占承办建议总数的75.51%如办理的第046号“关于加强咸宁城区农贸市场规划与管理的建议”,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远鹤亲自领办、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多次深入咸宁城区农贸市场调研。启动了《咸安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规范运作”的实施路径,投入资金1.5亿元,城区超10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达到8家,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服务网点12家,众多中小型超市以及生鲜店、社区菜店遍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成为百姓满意的便民工程、利民工程、惠民工程。如办理的第052号“关于彻底整治咸宁城区车辆交通的建议”,下发了《2020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老年代步车专项治理、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科学限行大货车、破旧农用车和三轮麻木车专项整治、出租车不打表收费联合整治等一系列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3已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C类)7件,占承办建议总数的7.14%各承办单位从自身职能出发,认真制定计划,明确工作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解决问题。如办理的第018号“关于请求将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市级战略上升为省级战略的建议”和第71号“关于将大幕乡纳入全市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议”,我市编制了《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以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为构架,谋划建设幕阜山绿色产业带,作为咸宁市绿色崛起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的重要抓手全力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将继续做好向上的衔接汇报以及战略调整的前期工作,为产业带升级创造条件。同时建议省政府将黄石市阳新县纳入幕阜山绿色产业带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如办理的第067号“关于请求解决落实村民房产办证问题的建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咸宁职院扩建涉及温泉社区集中还建点(淦河大道二线)登记发证问题,纳入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4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留作参考,已向代表作出解释的(D类)2件,占承办建议总数的2.04%如办理的第025号“关于‘赤壁米砖茶’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建议”,赤壁青(米)砖茶历史悠久,品牌内涵丰富,作为我国早期边销茶的主要品种,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影响深远,擦亮赤壁青(米)砖茶品牌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鉴于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商标保护法律概念,禁止用于宣传,且“赤壁米砖茶”不具备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构成驰名的证明还不充分,就目前而言,“赤壁米砖茶”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条件尚不成熟。如办理的第053号“关于尽快深化咸宁城区水务改革的建议”,市城区供水范围主要划分为三个片区,供水能力为29.4万吨/日,20167月联合水务供水主管与思源水务、南川源水业公司供水主管进行了互联互通,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均为100%。由市政府回购联合水务、思源水务、南川源水业三个私有供水公司成本高,且违背了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回购难以实现。

二、办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始终坚持把政治站位作为第一核心。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督办。426日副市长刘复兴主持召开了交办会,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办理单位、办理期限和办理要求。扎实落实人大代表建议领办制度,市政府领导领办、督办建议6件,均亲自领办、亲自部署、亲自督办。1124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远鹤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重点建议督办落实情况汇报会,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突出办理的针对性、进一步提升办理的实效性,努力做好建议办理工作,确保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和“实效型”转变,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各承办单位将建议办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建立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召开交办会,印发实施方案,专题研究部署、专班负责、专人督办,并将办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始终坚持把规范程序作为第一要求。为确保分办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在初次分办后,经充分征求各承办单位的意见建议后,及时整理反馈意见,512日召开建议承办单位调整协调会,进行二次分办,印发调整通知。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按照“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严格接收、登记、分类、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等工作环节,抓住办前调查研究、办中走访沟通、办后征询意见关键步骤,认真执行“三坚持”“三对照”和“一规范”“一公开”要求,健全办理工作流程和制度,增强了办理答复的针对性。同时,注重创新办理方式方法,市交通运输局建立“五定三包”制度,市教育局落实“五定”严把“六关”,市卫健委、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城发集团建立办理工作制度,咸安区把“查看、了解、座谈、研讨、定措施、抓落实”整体联动起来,实现按时办复率、答复函件规范化率、与代表委员见面率、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率均达到100%

(三)始终坚持把解决问题作为第一目的。各单位将办理工作作为倾听民声、广纳民意的重要渠道和开展科学决策、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突出解决好重点建议办理、突出解决好三农、突出解决好事关改革创新、突出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四个突出”问题,切实把察实情、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作为建议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是否惠及民生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标准,做到对能够办理的马上办,对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理的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办,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与代表进行“面对面”答复沟通,取得代表的理解支持,真正把办理工作从“办文”转到“办事”上来,变“一次性办理”为“跟踪问效式办理”。

(四)始终坚持把督办回访作为第一利器。市政府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督办、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办公室牵头协调、督查室具体督办的机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督查大格局,明确将建议办理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评内容。为推进建议办理工作高质量、高标准、高实效完成,市政府政务督查室通过电话催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狠抓落实。112日至3日,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对全市10家单位建议的责任落实、办理过程、公开情况进行了抽查检查,印发《督查通报》(第23期)。同时进一步健全了回访制度,各单位及时根据办理进展情况开展回访,征求代表意见,促进办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五)始终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第一追求。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在办理前期,主动了解代表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明确办理途径;办理中加强沟通,就初步设想、办理方案及目标与代表进行交流、互动,当面汇报落实情况,征求改进意见,解决实际问题;办理后及时会面,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耐心解释,力求让代表满意。对办理结果为BC类、反馈意见为基本满意的建议主办件,下发《关于做好建议办理后续工作的通知》,通过“二次办理”,邀请代表开展“回头看”,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对承办的建议事项进行再梳理、再研究、再推进,努力在让代表满意上下功夫,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实现“办理一件建议、解决一类问题、突破一个领域”的良好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的建议办理工作,在面临着抗击疫情、防汛救灾、疫后重振三场硬仗的大背景下,在实现主要经济指标由负转正目标和完成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政府系统以开展“六大”活动为契机,建议办理统筹推进,各个节点环环相扣,总体开展较为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下,办理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个别承办单位未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在办理过程中仅提供办理回复意见,无其他办理辅证材料。同时少数单位还存在行文格式不够规范、不够严谨问题。二是办理结果还不够高效。从今年的办理情况看,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A类)以及正在解决或有关工作已启动的(B类)共89件,占承办建议总数的90.81%,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三是对接沟通还不够到位。在办理过程中,少数单位仍存在重答复、轻办理,重态度、轻质效的现象,存在与代表沟通不够,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衔接不够,会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不够及时、不够全面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把办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将做好办理工作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结合起来,精准施策,综合发力,抓紧不放,以最好的办理实效,赢得代表认可、群众满意。一是高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市委五届九次会议确定的三个定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稳、促、调、惠、防、保各项工作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化认识。二是聚难点。更加注重解决事关重点建议办理、事关“三农”、事关改革创新、事关民生等问题,做到专题研究,高位推进,确保办理工作落实落细。三是重转化。努力让更多的优秀建议转化为政府工作举措,以惠及民生为最终目的,以点连线、以线带面,举一反三、落地见效,不辜负各位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殷切期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是群众意愿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一头连着发展,一头连着民生。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各位代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市委五届九次会议确定的目标定位,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以务实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回应代表所思所想、落实人民群众所需所盼,为“十四五”规划平稳开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征程顺利开启提供坚强有力的行动支撑。

关于2020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承办单位满意度测评结果的通报

20201230,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2020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满意度测评结果通报如下:

被测评

单  位

办理工作内容

测评结果

满意率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市发改委

优化营商环境

25

6

1

78.1%

市卫健委

县域医共体建设

25

6

1

78.1%

市财政局

2019年度市级决算和2020

上半年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

29

2

1

90.6%

市审计局

2020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的审计

30

2

0

93.8%

市教育局

市城区义务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3

6

3

71.9%

市医保局

医疗保障

24

8

0

75%

市水利和湖泊局

湖泊保护

24

6

2

75%

市住建局

物业服务和管理

21

8

3

65.6%

市法院

刑事审判

30

1

1

93.8%

市检察院

法律监督

29

2

1

90.6%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2012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于2021111日至13日在温泉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审查和批准咸宁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咸宁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选举事项;其他。

关于提请决定召开咸宁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于20201223日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建议2021112日在温泉召开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审查和批准咸宁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咸宁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选举事项;其他。现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

2020122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肖彬同志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12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到龄退休,根据肖彬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1230日决定,接受肖彬同志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到龄退休,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2020122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田辉玉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12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田辉玉、王良海、范伟才、程功武、叶金才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1230日决定,接受田辉玉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王良海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范伟才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程功武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叶金才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田辉玉等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0114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职务变动,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01215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到龄退休,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020121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到龄退休,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01124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到龄退休,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02012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2012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白新民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免去:

范伟才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叶金才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白新民

2020123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首先请允许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简单介绍一下个人情况,我叫白新民,出生于天津靖海,1993年参加工作,之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投资局担任副局长,一直从事金融业务工作。202011月,我受中组部的选派,到咸宁市挂职工作,任中共咸宁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提名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目前分管联系市场监管、民政、金融、公检中心、共青团、妇联、科协、工会等工作。有幸到咸宁工作,对我来说,既是一个新的开始,也是一种新的挑战,更是组织和人民赋予我的使命和责任。

根据会议安排,我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真诚地接受组织和人民的挑选。如果本次市人大常委会能通过对我的任命,我一定倍加珍惜组织的重托,倍加珍惜人民的期望,把新岗位作为履职尽责的新起点,把新任务作为奋斗实干的新使命,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作为副市长,我将在远鹤同志的带领下,团结同事,尽心竭力、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担当作为,与全市干部群众一道拼搏赶超,把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不断向前推进,为咸宁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不懈努力,绝不辜负组织的重托和全市人民的期望。在此,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对党忠诚,以更加坚强的党性履职尽责。我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始终奋发作为,以更加务实的举措推动发展。我将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六稳要求,落实市委五届九次全会提出的保持战略定力,围绕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三大目标定位接续奋斗,一张蓝图干到底,奋力开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三是始终牢记宗旨,以更加优质的服务造福百姓。我将牢记和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真心关注群众疾苦,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

四是始终依法行政,以更加严格的法治秉公用权。我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落实的全过程,坚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始终严以律己,以更加清廉的作风树好形象。我将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为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尊敬的蒋主任、尊敬的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能有幸参与到咸宁的建设与发展之中,必将成为我人生中最难忘的历程和最珍贵的财富。唯有初心不忘,方能砥砺前行;唯有感恩奋进,方能不负重托。会上,大家听的是我的表态;会后,群众看的是我的行动。我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责任感,强化担当、全心融入、主动作为,全心全意投入到推动咸宁发展的各项事业当中,为奋力谱写新时代咸宁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关于白新民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201230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白新民等同志职务任免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对肖彬同志的辞职请求

根据省委组织部鄂组干〔2020535号、市委咸发干〔202092号文件通知和市委组织部代表市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因肖彬同志已到退休年龄,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的有关规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二、关于对田辉玉等同志的辞职请求

根据市委咸发干〔202044号、78号文件通知和市委组织部代表市委所作的说明,田辉玉、王良海因工作变动,调离咸宁;范伟才、叶金才已到退休年龄;程功武同志已临近退休年龄。田辉玉同志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王良海同志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范伟才同志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程功武同志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叶金才同志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这5名同志提出辞去相关职务的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三、对《关于范伟才等同志免职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市委咸发干〔202044号、78号文件通知和市委组织部代表市委所作的说明,范伟才、叶金才两位同志已到龄退休,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免去范伟才同志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城建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叶金才同志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四、对市人民政府《关于白新民同志任职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省委鄂发干〔2020248号、市委咸发干〔202059号文件和市委组织部代表市委所作的说明,因工作需要,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王远鹤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白新民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经组织考核,白新民同志政治立场坚定,理论攻底扎实,具备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分行多岗位任职经历,综合能力较全面,熟悉银行主流业务;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主持研发多面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了业务效率,多次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创新成果奖奖励;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工作严谨细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基础较好。按照有关规定,白新民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为:91分。其任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蒋 星 华 同 志

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01230

各位委员、同志们: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根据安排,本次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会议精神,书面传达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就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等提出明确要求,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辉,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央政治局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聚焦年度民主生活会主题,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全党作出了表率。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精神,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一切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动。要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要带头廉洁自律,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会后,请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待批准之后正式公布施行。从现在开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就要认真谋划法规实施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压实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源头管控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促进陆水流域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市审计及其整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要加强。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强化跟踪督办和责任追究,尤其要充分运用审计成果,积极推进依法理财,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基础工作薄弱,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脱节等。《综合报告》比较全面反映了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总结了国有资产管理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思路。下一步,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探索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路径;要提升资产管理效率和水平,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次会议审议了2020年度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既是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回应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对政府钱袋子关切的必然选择,也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解决预算审查监督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好地提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加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既要压实责任、形成监督合力,更要有专业的人才,要既熟悉预算审查监督,又对数据管理有丰富经验。当前,要就现有人员加强培训,培养业务与技术融会贯通的复合型人才,为人大监督能力提升提供人力支撑。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长江流域保护区禁渔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实施长江禁捕退捕以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要求,打响了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百日攻坚战”,基本完成了禁捕退捕各项目标任务。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渔民期望值还有差距等。下一步,要聚焦重点难点,维护退捕渔民合法权益,维护重点水域禁捕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推动禁捕工作纵深开展,在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中,体现担当、展现作为。

会议听取审议并满意度测评了市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工作,办理效果总体良好。下一步,要认真总结议案建议办理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解决率和落实率,不断提高办理实效,提高办成率,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本次会议对2020年度常委会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市委孟书记先后就人代会、常委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作出5次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在《中共咸宁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咸发〔202010号)中,明确提出“开展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送同级党委,并通报同级政府及纪检、组织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议意见办理规程。这次会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对今年所有审议意见承办单位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这既是贯彻落实市委《实施意见》的举措,也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切实解决审议“一审了之”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问题不解决“决不收兵”。

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安排和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各位委员、同志们,本次会议的议程已全部进行完毕。现在,我宣布: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闭会。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

出席:

蒋星华     镇方松     万春桥     王槐生     石玉华     李旭东   

甘雅丽     叶金才     龙海燕     田运雄     乐建舜     朱  华

刘  超     刘红梅     刘  珈     刘国承     孙新淼     李春明   

杨       杨忠柳     张晓武     张嘉萍     陈佑先     陈海莲    

范伟才     林文华     孟       夏  敏     程功武     舒朝晖    

游爱民     漆胜保

请假:

肖   彬    熊亚平     衣天宝     田辉玉     王良海     张一兵

葛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