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 2005年 第1号 (总号:044)
目 录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 ………………3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报告 …陈敦顺4
关于组织在咸的第十届全国、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市二届
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情况的报告 …………………………………钟劲松16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实行监督的办法 …………………………………………………………21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
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吴金池28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
审查监督的决定 …………………………………………………………30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
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苏惠林35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39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
办法(草案)》的说明 …………………………………………魏送来49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追认主任会议
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 ………………5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51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52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议程
2004年12月30日—31日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三级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草案)
四、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
五、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草案)
六、人事任免
七、其他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
《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报告
––––2004年12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敦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全市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两法”)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国土资源基本情况
我市处于幕阜山脉向江汉平原过渡地带,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山地、丘陵、岗地、平原兼而有之,素有“六山一水两分田,一分土地为家园”之说。全市国土总面积986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总面积291.7万亩,人均耕地仅1.05亩(统计数据为0.79亩),低于全国人均1.55亩、全省人均1.25亩的水平。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合理利用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在我市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市矿产资源以非金属矿产为主,金属矿产次之,能源、水气矿产少。已发现矿产37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8种,包括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8种、非金属矿产7种、矿泉水1种。全市有11种矿产资源的储量列居全省前五位。其中,居全省第一位的有镁、锑、独居石、钽、地热等5种,居第二位的有金、铌、冶金用白云岩等3种,居第四位的有煤、钒、锰3种。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市仍属矿产资源比较贫乏的地区。
二、贯彻实施“两法”的主要作法
(一)全方位地开展“两法”宣传教育活动。
1、利用举办法律讲座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几年来先后召开了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讲座10余次,使各级领导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进行宣传。市局在咸宁电视台开设了“国土视窗”专题节目,赤壁局在当地电视台设立了“赤壁国土”专栏,崇阳局设立了“国土经纬”专栏,定期向市民宣传国土法律法规,介绍国土工作动态。我们还聘请了5名土地监察员、12名行评监督员对我局行评、普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3、利用法定节日开展宣传活动。在每年的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我们通过在主要城镇设置大型固定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各类宣传小册子、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开展宣传、发表电视讲话等活动,贴近市民,贴近生活,为群众排忧解难。几年来,仅市局印制各类宣传小册2万余份,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放,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4、与市人大环资委等部门一道,开展以“珍惜每一寸土地”为主题的咸宁环保世纪行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对各级领导和群众进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共制作专题片8期、新闻报道50余条,从而大大提高了各级领导和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5、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与市教育局联系,建立了青少年普法基地,动员青少年参与到国土资源的宣传教育上来。在城区各学校派驻了普法辅导员,定期给他们讲课,主要是为学生讲解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我省、我市国土资源的概况、利用情况、发展远景等,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治理整顿,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秩序。
1、规范土地执法行为,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这项工作去年开展了一年,今年四月份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文),我们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通过扩大宣传、营造氛围、争取领导、落实专班,全面清理,扎实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对1999年以来的184家违法用地进行了立案查处,结案率在90%以上;二是对全市5个工业园区进行了清理和整顿,规范了园区用地行为;三是对流失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追缴、补缴,共追回2700多万元;四是坚决纠正了在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督促征地单位对尚欠农民的131.4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五是对内部管理松驰问题进行了整顿,全市系统依法处理了内部违法违纪人员6人。六是建章立制,为我市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打下了基础。
2、围绕“两权”清理,整顿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是《矿产资源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局今年把该项整顿与土地市场整顿同步安排,同步开展。全国、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后,我们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突出了整治重点。围绕“两权”(采矿权和探矿权)市场的清理,开展对所辖各县市区矿山督查,培育和推进矿业权市场,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行为,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全市对700多家大小矿山进行了全面清理,查出无证采矿232家,查出非法转让采矿权12家,已陆续处理到位。有的县市整改的力度很大,如嘉鱼对蛇屋山金矿等大矿周边无证的小浸池进行了炸封(6家),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矿业权市场已开局起步,咸安、赤壁以招拍挂的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在全市带了好头。据初步统计,全市今年通过有偿出让收取矿业权价款近百万元。
(三)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提高服务质量,为各类建设项目提供用地需求。《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合理利用土地,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资源的辩证关系。因此,我们在新征建设用地上,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积极搞好用地服务。今年为杨下休闲广场、咸宁学院、咸宁监狱、污水处理厂、咸宁安居工程等一大批重要项目用地提供了优质服务。在工业园区用地上,一方面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整顿工业园、开发区的政策精神,从严批地,控制规模,查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积极为温泉开发区工业园、通城铁柱港工业园、嘉鱼十井铺工业园等园区提供优质服务,补办合法用地手续,做到既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又积极支持地方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今年四月份,国家提出了“三个暂停”审批规定,我局在不违背大政策和原则的前提下,共完成上报审批新征建设用地项目12宗,面积137.7公顷。完成老法补办用地手续110宗,面积96.9公顷。
2、加大土地有偿使用步伐,充分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要求,要规范土地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大力开展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工作。土地市场建设真正意义上的起步是在撤地建市后,通过近几年来的建设,我市土地市场不断完善,土地收益逐年增加,土地出让金收缴的力度逐年加大。据统计,2003年全市实现土地收益2.4亿元,是2002年9553万元的2.5倍。就市直的情况看:(1)上缴财政出让金,2003年为2354万元,比2002年1777.7万元增长32.4%。(2)上缴财政直接支配(可用)资金,2003年为1000万元,是2002年362万元的2.7倍。(3)返还企业支持改制资金,2003年为2100万元,比2002年1255.6万元增长了67.3%。今年元至12月,全市供地总面积470.85公顷,其中有偿供地327.4公顷,实现土地收益预计可突破3个亿。在有偿供地中,招拍挂的收益预计1.6个亿,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今年市直这一块,土地收益预计可突破亿元。以上情况说明,我市土地市场正在迅速崛起和进步,发展潜力和空间较大。全市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别是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了可观的土地收益,极大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为各级地方市政建设、小城镇发展和当地财政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3、收购储备稳步推进,城区土地市场日益活跃。我们在垄断、培育和盘活城区国有土地一级市场上作文章,狠抓收购储备、项目开发,为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优化发展环境、招商引资作了不懈努力。一是继续加大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力度。筹资1000万元在新城区范围内新征储备了双泉村、旗鼓村、泉塘村等多处土地,面积230多亩。结合旧城改造,收购了名春公司、温泉办事处螺旋藻生产基地等处土地,面积36.3亩,库存土地价值达2500万元。二是加快了杨下休闲广场、潜山路商业区、温泉步行街二期等城区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步伐。
4、支持企业改制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盘活国有资产,促进职工的顺利安置,我们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用于安置职工。今年以来,全市完成企业改制返还出让金超过5000万元,其中,市直1954万元,为市电信、建行、中行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土地资产处置做了大量工作。
(四)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总量动态平衡。
1、完善耕地保护措施,突出基本农田保护这一重点。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对全市划定的251.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重新进行了核查,建立保护标志牌539块,签订到村到组责任状12000余份,发放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21万张,将保护工作落到了实处。前不久,省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省农业厅、国土厅等部门联合对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组认为,对这项工作咸宁的领导重视、务实,基础工作扎实,查纠整改主动,阶段成果显著。嘉鱼县代表全省县市一级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电视电话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交流。
2、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规定,要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们根据这一要求,一是抓好部、省级投资项目的实施。部级投资通山横石土地开发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可增加耕地40公顷,目前已获批准,待资金到位后便可开工建设;省级投资赤壁四清垸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为210.58公顷,总投资221.69万元,已全面完工,现正在组织相关资料报省厅验收;与省联合开发的咸安黑山废茶园土地项目总投资567万元,面积140公顷,已顺利实施招投标,于5月下旬正式动工,已进入验收阶段;省级投资通山益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360万元,已全面开工建设,预计可新增耕地14公顷。二是抓好市县两级投资项目的验收工作。今年全市共验收开发、复垦、整理项目17个,总面积为151.5公顷。三是抓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工作,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论证选址和资料审查,六个县(市、区)共申报了13个土地开发项目,总面积为325.4公顷。
(五)夯实基础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1、发挥规划、计划的龙头和导向作用。土地利用规划一经确定,就具法定效力,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的修编工作十分重要。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轮修编工作即将启动,我们近期准备利用这次修编进一步摸清我市土地资源家底。同时,我们还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从源头上把关,认真执行省厅下达的年度土地使用、闲置土地消化利用等计划。
2、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地籍管理水平。继去年咸安、通山、崇阳土地利用数据库获部、省验收后,今年嘉鱼通过省厅预检,通城和赤壁也已启动。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在嘉鱼召开,我市该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房改房登记发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市应发证45432户,已完成96%。
3、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不断完善。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建立了全市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加大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通山、咸安等地发生的小型地质灾害进行了应急处理,无伤亡事故发生。
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新的进展。完成了部分小型矿山的地质资料审核、地质报告审批。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地热水、硅石两个地质勘查项目,我们正在抓紧做前期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与强化的措施
我市国土资源执法虽已取得较为明显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土地市场培育不够,机构机制不很健全。
土地既是重要的资源,又是可靠的资产,从根本上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对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这也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市的土地收益纵向比有进步,但横向比与其他兄弟市州比差距不小。荆州市的土地收益是我们的3倍,鄂州市的土地收益是我们的2倍。导致差距的一个关键性原因是我市土地市场培育不够,要迎头赶上,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主要是对经营土地资产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深刻。有人认为经营土地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有人认为经营土地是国土部门在炒作土地,没有把土地资产视同国有资产,可以保值增值。二是必须解决好部门协作问题。经营土地资产是政府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离不开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单靠国土部门一家想把土地市场建立起来是不可能的。三是必须解决好多头供地问题。目前在我市,有相当一部分国有划拨土地在变着花样“隐形”交易,借“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口号非法入市。此外,还存在老城区改造和拆迁难问题,城市规划滞后的问题,收购储备土地成本高、资金短缺问题等。为此,一是建议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协调土地经营管理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二是尽快制定有关文件,加强对我市土地保护、开发以及土地市场建设工作的监督。三是理顺城区土地管理体制,以解决咸宁城区土地管理“两张皮”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乏力,农民建房乱占耕地现象严重。
近两年来,由于执行农村税改政策,取消了农民建房收费(仅收工本费5元),导致农民建房遍地开花,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城镇周边、公路两旁不按规划占用大量良田好地建房,导致集体土地管理秩序较乱。据统计,全市2002年以来,农民建房约1.5万户,占用面积3442亩,其中未经依法批准的有6000户,占用面积1337亩。在未批准的建房户中,有60%以上的房屋做在耕地上,农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按政策规定,农村农民建房耕地占补工作应由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决,而我市大部分村级经济组织都是“空壳”,无力组织开垦,实际上耕地占补平衡就成了空话。长此下去,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将会失控,这是全省乃至全国都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加强管理,严格执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民建房违反“一户一基”要求的,或是不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给予严肃查处。二是结合实际,尽早出台我市有关加强农民建设用地管理的政策、规定。三是将基层土管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所的后顾之忧。四是落实农村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责任。在村委会无力组织开垦的情况下,可由建房户开垦或由基层土管所按规定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用于组织开垦,真正落实“谁占用、谁受益”的原则。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难、土地执法难。
这几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占滥用土地资源的歪风,但各类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土地信访呈上升趋势,对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公路建设、小城镇建设的用地和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较为突出,问题较多,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特别是下面还有少数领导和同志对我们国土部门的工作不够理解,认为严格执法是跟他们过不去,是刁难、为难他们。我们请求市领导高度重视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市人大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从源头上遏制各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土地既是重要的资源,又是可靠的资产,从根本上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克服困难、强化措施、严格执法,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进一步强化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力度。近两年,浙江、广东等沿海城市许多投资商十分看好我市,纷纷前来投资。今年以来,我市仅城区就组织招拍挂四次,交易成功土地七宗,面积346亩、总成交额5194万元(含成本)。目前,仍有咸宝西路、白茶村螺旋藻生产基地等项目的拆迁和平整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后一段要继续坚持经营性用地百分之百进行招拍挂,并做好服务工作,使客商能留得住、投资顺、发展快。
(二)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一是严格执法,依法管地。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实行市、县上下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巡查活动。对一些典型违法用地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二是坚持节约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单位面积的土地投资强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消化闲置土地。三是对征地补偿费欠缴问题进行清理,对征地补偿费没到位的、挪用的截留的进行严肃查处。四是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事管人。
(三)进一步强化四项工作。一是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重点是《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行政许可法》);二是强化耕地保护工作(推进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求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是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轮修编工作,合理配置好国土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四是强化地质勘查工作(做好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硅石、地热水等项目的勘查工作,为合理开发提供依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把管好和用好资源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生存与发展关系的一件根本性大事来抓,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认真履行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神圣任务,切实担负起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历史责任,不断把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关于组织在咸的第十届全国、省人大代表和
部分市二届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情况的报告
––––2004年12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钟劲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精神,2004年11月16日至18日,我们组织在咸的十届全国、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市二届人大部分代表共19人进行了视察活动。这次视察活动历时三天,视察团先后到通山县欧罗文实业有限公司、石材工业园、公路砂铜线、大畈隐水洞,咸安区巨宁公司、双溪麻纺厂、区林业局苗木基地,赤壁市电厂、大昇印刷厂、蒲纺总厂、晨鸣纸业和鄂南高中、咸宁火车站、淦河综合治理等16个单位和项目进行视察,听取了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座谈,视察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作法
为了帮助在咸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搞好视察活动,我们作了较为细致的安排。一是明确指导思想。视察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这条主线,帮助人大代表了解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为参加全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准备。密切代表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二是认真制定方案,明确视察的方法步骤。在视察的选题方面,广泛征求代表和各县市区人大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以发展县域经济为主题。视察的项目做到了均衡分布,既有工作好的单位,又有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单位;既有工矿企业,又有学校;既有农业开发项目,又有旅游项目。对每一个被视察单位,都认真做好了书面情况简介。三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对这次视察活动,市人大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旺盛、刘道明、陈瑜一同参加。对视察的项目、内容、路线和宣传报道、接待工作都进行了周密的安排。
二、主要收获
一是看到了成绩,增强了发展的信心。代表们通过视察9个企业和7个建设项目,听了通山、咸安、赤壁三个县市区负责人的介绍,大家感到这些地方共同的特点是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加快,经济质量明显改善,全面落实惠农政策,农民收入大幅增长;工业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持续攀高,招商引资成绩显著,财税收入大幅增长。赤壁市预计今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65亿元,同比增长15.8%;咸安区国内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12.7%;通山县比上年增长5.5%。大家看到这些地方变化大、发展快、亮点多,倍受鼓舞。代表们说,咸宁确实是发展中的咸宁,前进中的咸宁,大有希望的咸宁。
二是看到了差距,增强了发展的紧迫感。这次视察中,代表们在看到大好形势的同时,也用辩证的观点分析差距,一些代表将本地同先进地区比,看到了有的地方发展不平衡,效益不明显,有的城市建设起点不高等差距。他们认为,要缩小同发达地区的差距,必须加快发展速度。
三是看到了困难和问题,增强了当好代表的责任感。这次视察大家在看到成绩和主流的同时,也了解到当前在国企改革、社会稳定、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家认为,这些困难和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只要我们牢牢把握大局,加快发展步伐,就一定能克服前进中的困难。作为人大代表,要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下情上达,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代表作用。
四是促进了政府的工作。这次视察活动中,各位代表就视察的情况,同三个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交谈,代表们的意见、建议提炼概括较准。这些意见由点带面,从实践上升到理论,由个别看到普遍,中肯、有份量,实事求是,对政府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主要建议
代表们在视察三个县(市、区)的座谈会上对这些地方的今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要坚持发展目标不动摇。代表们在同通山县政府领导同志座谈中,了解到通山县是一个集老、库、山、边区于一体的省级贫困县,近几年来,坚持“一主三化”方针,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特色经济。全县初步形成以竹木、畜牧、水产、水果、茶叶、油茶为主要产品的绿色农业;以低碳硅铁为主的冶炼业,以风能、水能为主的能源业,以水泥、石材为主的建材业等三大特色工业;提升了以九宫山为龙头的旅游产业。2003年招商引资1.8亿元,冶金工业园、石材工业园、风电、隐水洞开发、西山水库整险加固、通羊河治理等重点项目取得明显进展。大家认为这个县穷则思变,奋发图强,提出的“力争三年打基础,四至五年步入全省中等水平”的奋斗目标是可行的,只要他们一如既往,扎扎实实抓下去,就一定能够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第二,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代表们对全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比较满意。大家认为在速度和效益后劲相统一的基础上,只有保持较快的速度,才能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提升我市的位置。要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的进程,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在抓大项目的同时,不能忽视小项目建设,要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使其实现量的扩展和质的提高,逐步实现以民营为主体的新格局。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注意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注意资源的合理利用。要重视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陆水河流域要加强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严格治理。
第三,要加快旅游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发展进程。代表们视察了正在开发的通山大畈隐水洞,深受启发。大家认为,我市旅游资源丰富,九宫山、陆水湖、温泉、古赤壁等地方在全国、全省有一定的知名度,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加快发展旅游产业。依托咸宁生态优势,加快实施旅游带动战略,实现我市由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跨越。要加强旅游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通过发展旅游业,带动商贸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要加强对经济环境的整治。代表们对赤壁市大力整治发展环境,大项目实行跟踪服务负责制,办证收费实行一家代管制,政务公开实行透明监管制,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外商子女入学就业实行绿卡制,部门进入企业实行宁静日的作法很满意。大家认为赤壁市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与经济环境的改善是分不开的。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竞争力,环境就是吸引力。要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大力优化经济环境。我们有的地方在投资环境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应该象赤壁市这样,采取过硬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扎扎实实地抓出比较优势来。
第五,要加快城市化进程。要加快实施城市推进战略,认真实施城镇发展规划,落实推进城镇发展的工作措施。赤壁市应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高起点、高品位进行城市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中心,相向发展的原则,抓好中心城区的建设,逐步拓展和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培养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第六,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咸安区今年年初外派200名干部外出打工,全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稳步推进。今年年底,全区乡镇除财政所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完成整体转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175人。代表们认为,咸安区抓体制改革,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各地应象咸安区这样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等问题。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
(2004年12月30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和事后监督的原则。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案,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市、区)司法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市级司法机关依法实行监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司法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确有错误的;
(二)依法应予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提起公诉而不提起公诉、应予审判而不审判、应予执行刑罚而未执行刑罚的,越权办案或者超期羁押的;
(三)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以及实施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所属单位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隐瞒事实真相、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承办有关案件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形式:
(一)交办、转办、督办;
(二)听取汇报;
(三)调阅案卷;
(四)询问、质询;
(五)调查和特定问题调查;
(六)委托本级司法机关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调查;
(七)发出《法律监督书》。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了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情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办法监督范围内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受理市人大代表就违法案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本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直接答复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并抄报转交单位;
(二)重大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重大案件移送函。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和处理:不作重大违法案件受理的,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处理;直接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转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认为需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可提出初拟重大违法案件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对提请审议的初拟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提请审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和处理:不作重大违法案件受理的或决定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处理;直接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实行监督;认为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提出初拟重大违法案件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初拟重大违法案件,分别情况,作出决定和处理:不作重大违法案件受理的,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处理;直接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实行监督。
第十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向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发出监督意见书或提出审议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对决定直接受理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听取有关司法机关的汇报,提出意见,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或发出重大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并适时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对重大违法案件提出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联名对重大违法案件提出议案或质询案,并分别按议案程序和质询案程序实行监督,督促被监督的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监督,根据需要,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对未依法纠正的重大违法案件,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向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发出法律监督书。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参加调查的人员与所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可以调阅案卷,询问有关办案人员。必要时,可以调查有关涉案人员。
调阅案卷应当办理手续,使用调卷通知书和退卷通知书,作好阅卷记录。保守秘密,保持案卷完整无损。
第十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调查重大违法案件,依法组织讨论、审议,提出调查报告或审议意见。
讨论或审议案件,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制作讨论或审议案件笔录,笔录应经与会人员审核签名。
第十六条 本级司法机关应当指定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监督的日常工作,确保案件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本级司法机关汇报案件,接受调查,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材料。
第十八条 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转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或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时书面答复申诉、控告、检举人。
第十九条 被监督的司法机关认为个别案件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 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就重大违法案件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并按议案、质询案办理要求予以答复、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对法律监督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根据情况,也可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就法律监督书提出异议的书面报告,应当在接到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违法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被监督的司法机关提出新的监督意见;对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办理新的监督意见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转办、督办的案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办理情况,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依照本办法转办、督办的案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不答复、不报告或借故推诿的;
(二)依照本办法发出的法律监督书,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的;
(三)依照本办法组织调查,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阻碍、干扰或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报告、虚报答复,或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和证据的;
(四)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执法违法单位和违法办案人员,借故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人的。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提出询问、质询;
(二)责成有关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三)对有关司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成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有关人员依法免去、撤销职务或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不当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调查,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实行。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
(草案)》的说明
––––2004年12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金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首要的问题是健全和完善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省人大制定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全省其他市州人大也相应制定了具体办法,对人大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我市人大成立时间较晚,在对司法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方面,虽然做了一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外地人大比,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这就迫切要求我市人大尽快制定相应的办法。
二、起草过程
今年上半年,我们就开始着手监督办法的起草工作,依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同时参照黄冈、鄂州、宜昌等地的作法,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这个监督办法。草稿形成后,我们广泛征求了司法机关的意见,并于6月30日召开了内司委专委会,对这个办法进行了初审,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同法规研究室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办法(草案)》修改后,12月22日,又提请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我们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最后形成这个《办法(草案)》。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4年12月31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进一步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更好地发挥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围绕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科学预测预算收入,提高编制市级预算的准确性。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严格预算编制程序,早编细编预算。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应按综合预算、零基预算进行编制。部门预算支出编制要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草案、市直部门预算草案和汇编的全市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关于编制预算情况的报告;
2、全市预算和市级预算收支总表;
3、对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项目表;
4、部门预算收支简表。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提前了解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通过专题调查、视察、召开座谈会、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分析研究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当年预算执行和下年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审查报告,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市财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初审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三、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审批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大财经委(或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决议,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情况报市人大财经委备案。
四、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人大财经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调查,了解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决议。
五、加强对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监督工作。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市人民政府预计市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百分之三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三季度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对确需调整的预算资金,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七、依法搞好市级决算审批工作。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并提交部门决算。决算草案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初审。提交初审的材料包括:
1、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预算科目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总表;
2、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
3、市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决算表以及有关说明。
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上年市级决算的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
八、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要按照《预算法》、《审计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以及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每年审计的单位要占一级预算单位的20%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依法限期纠正,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反馈。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审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重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政策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决算时,要报告市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市人大常委会要把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列为每年的工作重点,并通过加强对《宪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以及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预算审查监督水平。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力量,逐步理顺预算审查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在预算工作中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努力,将市级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逐步规范。
市人大财经委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与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门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能。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大督办力度,提高监督实效,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当好参谋助手。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12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惠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为切实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市人大财经委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收集借鉴外地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决定》初稿。起草中,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委有关人员到外地和各县(市、区)进行了考察、调研。12月上旬,我们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将《决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市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等11个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决定》进行了多次修改。12月27日,市二届人大财经委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决定》草案,现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市财政预算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预算法》执行情况是好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市级预算还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财政行为还不够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依然存在,预算草案报送人大审批的时间晚,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审查批准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近几年来,尽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的看,审查监督力度还不大,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为了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市级预算行为,制定这个《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决定》的依据和原则
制定《决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要求和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为依据,着眼于依法规范政府预算管理行为,增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力度,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提高审查监督质量和工作水平。
按照这个指导思想,根据《预算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起草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决定》草案严格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强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尚未落实的内容。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决定》着重对现行有关预算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的问题予以具体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突出重点。《决定》主要针对目前市级预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加以规范,而不是面面俱到。
三、关于《决定》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1、关于编制部门预算和早编、细编预算问题
搞好预算编制,是加强和改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基础。目前,国家对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是早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科目。因此,《决定》提出了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细化预算科目,在新的预算年度第一个月将市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等具体要求。
2、关于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问题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一个月,将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为了提高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的效力,《决定》重点强调了三点:一是市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编制情况;二是规范了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审查时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三是为了及时了解市财政部门对人大财经委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参照外地的规定,《决定》提出,市财政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意见要在10日内报告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3、关于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监督问题
预算调整、预算资金科目间的资金调剂,是经市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是需要人大加强监督的重要方面。现行的预算法律、法规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为此,我们参照外省市的一些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提出,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市政府预测市级预算总支出超过预算总收入,或者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百分之三的,应当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4、关于决算审批和预算执行的审计问题
依法搞好决算审批是加强预算监督的重要一环。目前,市财政部门提交人大审批的决算草案过于简单,没有部门决算。因此,为了加大对决算审批的监督力度,《决定》明确规定了市财政部门提交市人大审查的具体要求及人大财经委的初审重点。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预算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决定》强调了对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依法进行纠正、处理,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同时还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重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 访 工 作 办 法
(2004年12月30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不包办代替;
(五)监督与支持相结合,预防和纠正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信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办;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接待处理人大信访的日常工作,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予以登记、编号,办理后立卷归档。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室按照职责范围,受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检举、控告;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命令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申诉和意见;
(八)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十)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十一)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来访。
第三章 受理及转办程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按下列程序受理、转办:
(一)对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涉案内容和管辖范围分别交市级有关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二)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机构事先登记,提出处理建议,呈送分管负责人审定后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送分管领导审定后,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室受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各专工委室受理的日常信访案件,由其办公室负责登记,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送本委室负责人阅批后,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统一转办。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收集登记后,向有关委室进行反馈;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案件,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送审上报;
(三)涉及到市人大常委会几个委室的信访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并确定牵头单位负责对案件的调查、督办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实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来信来访的程序:
(一)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轮流接待;
(二)接待方式:采取预约接待和随机接待相结合的形式。预约接待即由信访工作机构对日常接待中反映问题重大、影响面较广、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来访人进行预约,安排其与接访领导直接见面反映情况;随机接待即由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日的来访群众,进行编号登记,按号有序接待;
(三)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者按来访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并与来访人员进行初谈,填写来访登记表,了解案情,提出初步建议,然后送接访领导接待;
(四)领导接访完毕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将接访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填写《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公开接访案件转办登记表》,提出转办建议,呈送接访领导审定,然后由信访工作机构按接访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信访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并实行信访回执制度,对来访者签发转办回执,以便于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四章 督办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下列信访案件作为重要案件进行督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社会控告申诉信息员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公开接访受理的重要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信访案件。
第十三条 信访督办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列案件进行登记,拟发督办函;
(二)督办函及信访人的书面材料采取以挂号信的形式转承办单位办理,并填写《督办案件登记簿》,以备存查;
(三)对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几个机关的信访问题,由信访工作机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四)对重大的控告、检举和申诉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监督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五)对案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办结的个别案件,承办单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进度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案报告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5份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结案报告要注明市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三)结案报告文字应简明扼要,注重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一)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二)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异议的;
(四)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或发回下级机关重新处理的。
第十六条 信访督办的方式为:
(一)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答复信访人,并抄报转办机关。一般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要督办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
(二)逾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未报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进行督办,经督办十日之内仍无结果的,予以通报。通报之后,仍无结果的,由办事机构报请分管负责人听取专题汇报,责令限期办结。逾期未结的,由办事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列为个案监督处理;
(三)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承办单位结案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送有关领导审阅,必要时可先请法律咨询小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再呈送有关领导审阅。经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承办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报告;
(四)调阅案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有关案件的案卷,由法律咨询小组负责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定期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信访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的问题。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或列入个案监督以及特定问题调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六)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信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明和一些疑难、复杂、长期不能结案的案件进行组织协调;
(七)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案件抽查回访制度,不定期的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并对抽查回访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接待来访要热情、耐心、细致、认真,做到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
(四)对受理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存。不得丢失、隐藏和擅自处理、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转交本级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信访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由该国家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一)对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或者对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执行、不报告的;
(二)由于处理不当,将控告、检举的信件和有关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控告、检举的机关和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进行扣压或对提出控告、检举、申诉、建议、批评的来信来访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作虚假报告、虚假答复和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隐瞒、销毁、篡改有关材料和证据的;
(五)阻碍、干扰和拒不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调查的。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和个人,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撤销、免除职务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条 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应认真研究,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上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无理取闹、不听劝告、长期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在接待场所损毁财物的;
(三)纠缠、侮辱、围攻、威胁、伤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上访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来访的精神病患者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严加监护。监护有困难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配合送精神病医院治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12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魏送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本《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请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并不断通过信访渠道表现出来。为了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从人大信访的受理范围、督办程序、督办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规范。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黄冈、鄂州、孝感等兄弟市的主要做法和经验,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今年11—12月份,中央、省委先后下发了《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33号)、《湖北省建立正常上访秩序暂行规定》(鄂办发〔2004〕62号)、《湖北省关于对违反信访纪律的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鄂办发〔2004〕66号)三个与信访相关的重要文件,根据这三个文件精神,我们又及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办法草案》形成后,12月22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法规研究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最后形成了这个《办法草案》,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追认主任会议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寿继玉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
(2004年12月30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人大代表寿继玉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给予追认。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04年12月31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艾东晖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 莉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李明波 李旺盛 吴著富 杨荣才 龚安邦
刘道明 陈 瑜(女) 鲁安才 马跃进 王泽人
邓明辉 杜文清 吴金池 余华英(女) 陈 剑(女)
张远森 张胜昆 苏惠林 周明生 周和平
柯美耀 胡四保 钟劲松 梁世友 龚信升
熊正团 魏送来(女)
缺席:
陈鸿驰 王惠安 王 平 阚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