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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咸宁人大 时间:2024-01-17  


关于《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9日在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  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为持续推动淦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二)提升淦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咸宁市各级各部门主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在统筹推进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相统一的淦河保护治理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发展创新。制定《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有利于将淦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三)破解当前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随着咸宁市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城镇市民用水需求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水质提升等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流域内高耗水企业水资源消耗量较大,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效率不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偏低;生态流量保障、水资源综合调度机制有待完善,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等;水域岸线管理问题突出,淦河干流目前已完成划界确权登记,但侵占河道现象仍存在,同时,沿线提升泵站、闸门、污水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容易因开发建设而被人为破坏,影响城市安全运行性能;流经城区段水污染较为严重,黑臭水体虽已完成整治,但如何巩固治理成效,实现长治久清仍然任重道远,支流治理涉及面广,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度大;天然河道、湿地保护问题突出,部分支流被箱涵局部覆盖,人为改变了河道,破坏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不少天然水塘、湿地等海绵体被填埋硬化,失去了调蓄功能,急需纳入淦河流域范围进行立法保护。

因此,有必要制定《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加强对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促进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之一。按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单位,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工作专班,在全面深入开展现场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组织召开立法工作联席会议、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先后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淦河沿线乡镇政府和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法律工作者、私营业主、村民代表等23人作为听证陈述人。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并吸纳了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居民代表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9月18日,《条例(草案)》通过了市司法部门的合法性审查。10月12日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35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对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河(库)长责任进行了规定,提出了淦河保护宣传教育、保护与奖励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为规划与监管。主要规定了编制淦河保护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淦河生态流量、水电站、闸坝调度和拦水闸(坝)监管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水污染防治。主要规定了淦河流域发展负面清单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农业种植污染防控、养殖污染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水防治、河道清理、排污口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管控要求。

第四章为保护与发展。主要从源头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岸线保护、旅游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对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重点对有关立法用语进行名词解释。

四、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生态流量保障

淦河流域内小水电站、拦河闸(坝)较多且缺乏统一调度和监管。为保障淦河流域生态流量和用水安全,《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市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淦河流域生态流量,依法确定淦河流域生态流量的管控指标。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严格控制在淦河流域新建水电站,禁止擅自新建拦水闸(坝),明确了淦河流域闸坝调度监管具体要求。

(二)关于河道垃圾、有害水草清理及保洁

根据调查,目前关于淦河河道垃圾清理的责任主体,城区太乙桥至淦河大桥6公里处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三号桥至107国道由咸安区淦河流域管理局负责,淦河的上游和下游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根据淦河流域水环境、水生态现状,《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淦河流域河道保洁的各方责任,并将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打捞和清理写入了部门职责,更有利于实现流域综合治理的整体目标。

(三)关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业的监管

畜禽养殖污染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环境问题。由于当前上位法尚未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作明确的环境管控规定,《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十头以上不足五百头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十头以上不足五十头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散养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养殖污染防控和畜禽粪污无害化、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源头保护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淦河属于长江重要支流,根据调研,咸安区桂花镇高升村三十六人泉为淦河源头,但未采取保护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源头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源头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五)关于水域岸线监管

淦河干流已完成划界确权登记,但侵占河道现象仍存在。部分河流被箱涵局部覆盖或者人为改变河道,削减了排洪能力,破坏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如杨下河、浮山河等。针对水域岸线监管现状,《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岸线治理修复,并对河道箱涵化进行充分论证。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他

淦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方面,如流域内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等均在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原则,《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未做重复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草案)》一并提交,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