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16日在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杨良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起草背景
保证西凉湖生态平衡责任重大、意义深远。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西凉湖生态保护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民生工程,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西凉湖生态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湖泊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退湖还田、渔民上岸安居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不完善;面源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根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直各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削弱了西凉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及、多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贯彻落实好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十年禁渔”的指示精神,必须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咸宁市相关有益经验予以确认和保障。因此,出台《条例(草案)》,解决西凉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瓶颈问题,巩固综合治理成效,改善西凉湖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列为2022年立法计划。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推进会,确定成立《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起草工作专班,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6月7日,市农业农村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专程赴长湖调研湖泊保护立法工作。6月21—24日,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相关乡镇开展实地调研,查看西凉湖保护措施及成效等情况。7—8月,市农业农村局先后召开立法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9月,《条例(草案)》经专家论证和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同步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1月24日,《条例(草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会议精神,围绕《条例(草案)》与咸宁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的关系等问题,征求市发改委意见,已对接反馈无意见。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有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
(一)关于《条例(草案)》适用范围的问题。结合西凉湖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西凉湖保护范围,包括西凉湖保护区和西凉湖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对西凉湖流域的概念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西凉湖行政处罚权授权的问题。湖泊环境保护涉及众多部门,若立法未作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实际中将陷入“九龙治水”的困境。按照中央关于环境保护改革的最新精神,《条例(草案)》第二章就各保护主体的职责及职责间的衔接制度进行了设计,并明确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推进西凉湖保护区综合执法,集中行使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行使。这是对解决湖泊综合管理执法实际困境的立法回应。
(三)关于保护措施设置的问题。针对西凉湖保护与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条例(草案)》第三章明确了保护规划如何制定,分类确定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防治重点,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并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和补偿的责任主体及基本要求,以确保立法能够真正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使各项西凉湖保护与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中,设置了指引性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对相关行为,不再重复设定法律责任。同时,将可能影响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三类禁止性行为,作为追究重点,明确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一并提交,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