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布《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
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6月2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2年8月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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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加强区域协同,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助力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线路审批、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武汉城市圈(以下简称城市圈),包括武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等九市。
本条例所称城市圈公共交通,是指城市圈市际之间,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利用公共汽车、公交化运营的市际客运班线、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等,为公众出行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遵循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协同决策机制,共同研究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同编、设施同建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圈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线路审批、运营监管、补贴机制、协同执法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
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的交通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与市际公共汽车线路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城市圈其他城市开放,使用条件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相同。
鼓励客运班线客运站与公共交通站点、场站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推进公共交通站点向公交化运营的市际客运班线车辆开放共享。加强既有客运班线客运站的升级改造和功能完善,鼓励向公共汽车开放。
第七条 城市圈城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开通方案,包含经营者、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开收班时间、发车频次、票价及补贴、场站使用、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内容。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开通应当考虑与铁路、机场、码头的一体化换乘与衔接。
第八条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由途经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在城市圈城市行政区域内途经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途经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圈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停运或者变更线路、站点。确需停运或者变更线路、站点的,应当经原共同审批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经营者注册地所在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城市公共汽车线网延伸、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城市圈相互延伸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市域(郊)铁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开展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财政保障水平、企业运营成本、服务内容、交通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票制票价,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第十三条 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一卡通行、优惠同享、数据开放,方便公众出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圈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建立公共交通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相互支持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圈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制定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
市际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城市圈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建立服务质量联合评价机制,对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服务质量情况开展评价。
城市圈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建立公共交通投诉“一号通”等投诉处理协同机制。投诉内容涉及公共交通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由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线路、站点设置的,由线路、站点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征求线路途经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城市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补贴资金,按照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城市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市域(郊)铁路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情况。
城市圈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协同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圈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管理,由各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关于《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
一体化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 年 6 月23日在咸宁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吴晓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条例》起草背景
(一)开展协同立法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创新之举和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以协同立法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当前,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区域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相继开展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实践。为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同频共振,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以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为“切口”,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二)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为协同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咸宁是武汉的后花园,与武汉的联系紧密,在同城融合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两市关于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的部署要求,一方面,加强与武汉市高速快捷的硬联通,稳步推进107国道咸安绕城段、省道102武汉段改扩建、武咸快速通道、武汉光谷至咸宁东高速公路、武汉都市区环线汉南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等重点项目;另一方面,加强与周边城市运输服务一体化的软联通,实现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等10多个交通运输事项跨城通办。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有良好的基础和发展前景,推进区域协同立法不仅可以对过往的发展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还将进一步助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三)开展协同立法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实际需要。虽然武汉城市圈交通一体化前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离上级要求和人民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武汉城市圈公交规划同编还需拓展领域。现有规划还未涉及轨道交通及跨市线路,需要拓展。二是公交场站设施建设和使用还需协同发力。武汉城市圈公交换乘站、起讫点停车场配套不足,部分车辆在临时划停区域停靠,安全隐患较大。三是发展条件还需同步完善。我市仅赤壁市已实现全域公交化改造,其他县(区)还未完成道路客运班线改造,在城市圈公交线路开通中存在一定障碍。市际公交开通方式没有形成统一的协商机制,在线路审批上还存在协同不顺畅的问题。四是监管权责还需划分明确。武汉城市圈公交线路开通后的协同运营管理、执法监管机制还未建立。跨市轨道交通线路开通、安全评估、运营服务、监督执法,未形成协商机制,运营企业、两地政府三方职责不明晰。五是支持保障政策还需统筹。城际公交线路没有形成两地政府联合补贴机制或者统一的补贴制度,公交票价、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因此,亟需通过立法解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协同发展面临的问题,以此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条例》起草过程
今年3月份,《关于协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客运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决定》被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后根据省人大要求,我市协同立法项目由“决定”更改为“条例”。5月初,市交通运输局在深入企业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经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局党组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了《条例》。其间,市交通运输局与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就《条例》进行了两轮书面磋商,为协同立法草案示范文本的形成奠定了基础。5月20日,《条例》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在汇总城市圈九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省人大同意,建议作为九市的法规草案一审文本。5月23日,《条例》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6月2日,《条例》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20条,采取简约的条目式体例,以协同为立足点、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对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决策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加以规范,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关于发展原则与协同机制。《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五同”原则,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应当遵循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第四条明确了武汉城市圈城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构建公共交通协同发展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关于规划同编。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涉及两个以上的城市,在编制本市的公共交通规划时,应与相关城市协商,既要考虑本市开通到其他城市的公交线路,也要考虑其他城市开通到本市的公交线路。为此,第五条规定“城市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因目前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权限及报批程序涉及省级相关部门。为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基础设施同建共享。城市圈公共交通是城市之间的公交线路,至少会涉及两个以上城市的公交站点、场站等基础设施,只有同建才能加快推进市际公交线路开通运营,只有各城市公交站点、场站共享才能节约成本,发挥最大效益。为此,第六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运营管理协同。城市圈之间的公共运营线路涉及两个以上城市的运营管理,相关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必须协同一致,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运营管理工作。为此,第七、八、九条对公交线路开通、审批、停运或者变更作了规定,第十、十一条对市际客运班线、轨道交通的协同作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十五条对票制票价、一卡通行、应急管理作了规定。第十六条对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投诉处理协同机制作了规定。
(五)关于执法监管协同。城市圈公交线路涉及两个以上城市,在公交运营监管上也必须协同,只有做到协同,才能发挥良好的执法效果。为此,第十四条明确,城市圈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机制,相互支持协助调查取证等活动。
(六)关于政策支持同保。第十七条对财政政策支持进行了原则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