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 年 6 月23日在咸宁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吴晓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说明如下:
一、《决定》起草的必要性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是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民群众健康,事关村民生活品质。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2021年4月14日,我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管理体制问题,将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委。同时,将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战役指挥部也一并移交。
由于原《条例》与新修订的《固废法》产生冲突、本市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变更、农村垃圾治理执法力量薄弱等原因,我市亟需修改完善《条例》,以便更好地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决定》起草的过程
根据《咸宁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咸常办文〔2022〕6号)要求,2022年3月起,市城管执法委组建法规项目起草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召开起草工作专班会议。3月30日,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4月7日-8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12日在门户网站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同日向市财政局等22家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7条,基本全部采纳。4月16日召开评估论证座谈会,有关法律专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10条,已全部采纳。4月29日召开党组会集体研究讨论,进一步修改形成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5月31日,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委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草案审修稿。6月1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遵循大稳定和小调整相结合、顶层设计和农村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与原稿相比体现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固废分类更科学。《固废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业、农业等,危险废物等4个管理专项,分类更加科学、清晰。《条例》参考该分类进行修改。
二是治理原则更全面。生活垃圾的治理原则,在原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学治理”4项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污染担责、统筹推进、注重长效3项原则。依此原则全面推进,逐步建立农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防止“走过场”“一阵风”。并规定根据当地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科学确定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不搞一刀切。
三是责任主体更明确。强化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本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委,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四是行政处罚更有力。《固废法》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如: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和场所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原条款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目的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