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解放军7个代表团组成。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咸宁市出席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