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2. 审议和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质询案;
3. 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 审查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 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草案;
6. 对市人民政府或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不适当决定、决议、命令、指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7. 开展对市直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监督,适时听取这些部门关于贯彻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进行调查、检查或组织视察,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或报告;
8. 对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9. 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
10. 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