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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来源: 时间:2024-07-01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2. 审议和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3. 对已公布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6. 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7. 对市人民政府及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发布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决议、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8. 对全市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9. 承办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0. 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11. 加强与外地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工作,提高监督水平;加强同市人大其它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代表工作人事委员会等办事机构的联系;加强同县(市、区)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联系,协调一致、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