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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 时间:2024-07-0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